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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详解及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税务处理指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证明与下列各项有关的合理支出:实际取得的收入,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均为税前扣除凭证。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情况下,回收企业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销售者采购货物时,应当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无需税务登记的小规模零星经营个人购买的货物,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货凭证和内部凭证可以作为扣除的依据。单个个人年销售量超过120万辆的,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形式缴纳(按规定含税)。政府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践中,由于回收企业无法从散户处获得增值税发票,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数量也十分有限,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甚至选择全线停止开具,以防范虚开风险。为了让回收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收购凭证来计算成本,就必须私下打印并填写收购凭证,以维持公司的运营。使用此类凭证可能导致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回收企业面临很大的税收调整风险。

为了解决废旧物资行业的上述问题废钢回收公司纳税,我国一直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对回收企业发票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期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少废品利用企业“一对一”设立相关回收企业,以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2011年,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增值税税收压力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问题突然增多,不少回收企业倒闭。为支持回收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地方经济,不少地区出台了不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扶持政策。

1.允许使用废旧物资采购发票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进货发票。回收企业向散户购买废旧物资,需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部分地区虽然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保留了采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采购并开具废旧物资采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采购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这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使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涉税风险。首先,全面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货物散户不属于免税、减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出售自有商品(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发票;其次,目前仅限纳税人直接购买农产品时由农业生产者生产,注明“收购”字样的凭证可以申请,但不能申请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此,对于回收企业来说,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针对当前打击假发票的高压形势,一些假发票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发布了限制使用废旧物资采购发票的通知。违反规定的,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开票行为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出台地方税收财政返还政策

针对回收企业开票困难、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废旧物资产业,不少地区纷纷开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销售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并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收入留成部分拥有自主支配权。与企业签订“返还条款”,将部分税款返还给纳税人,只要保留比例不超过保留比例,就是合法有效的。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自主支配鼓励和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回收企业享受退税合理合法。

近期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司法机关指控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过地方“退税”骗取国家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不断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大多指控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资金。如果回国、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则认定回收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笔者认为,在此类交易中,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应根据废旧物资购销交易的完整链条,以及货源是否实际售出货物、最终结局是否实际进行来判断。获取货物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生产,不能根据回收公司是否涉及运输等来得出结论;而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问题,需要审视完整的资金链,核实资金的来源、最终去向和用途,并结合商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散户向废品利用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不提供发票,导致废品利用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这也给个体户带来了逃税和违反工商登记规定两大风险。这进一步引发了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一些产业投资集团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相关产业投资计划。对此,国家不仅需要从政策层面修改完善政策,而且要求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控制风险、合规经营。

1.完善税收法规,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而进项税几乎为零。回收企业向个体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缴纳收购成本,但因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征收“增值额”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如果强制回收企业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基本上将承担前面步骤中的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的税负极高。因此,有必要对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激励。根据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本优惠政策由国家财政部门和天元二手材制定、公布、实施。

2.协调业务流程,控制运营合规风险

目前,国家正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回收企业潜在的涉税问题很多,尤其是假发票的问题。它们极其敏感、风险性大,很容易传染给废品回收企业(通过确认虚假发布通知、有罪判决等涉及虚假披露的虚假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回收与生产一体化的回收企业和集团公司来说,需要及时斩断风险源头,规范回收企业及整个产业链的运营管理。一方面,及时排查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全链条中潜在的虚拟风险,必要时利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导、评估和优化,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应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在刑法、税法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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