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连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宣布继公告于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注册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注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不再执行《三、企业管理》中“出口海外仓”第二款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开展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申报流程及责任为了真实性。
2.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平台将交易和物流传输至海关。 ——边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支付收据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验后装”试点
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上海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验后发”监管模式试点西安海关.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批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所),先接受海关查验,然后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拼箱运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要建立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到口岸的货物入库、上架、包装、物流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实时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成都、乌鲁木齐海关。商业零售出口跨境退运监管模式试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换货(9610型号)允许跨直属关区退运。退回货物应当退回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运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拥有企业生产运营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系统对接。
5、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2020年第7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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