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通常从自然人那里购买废品,然而,由于无法从自然人那里获取增值税发票,这给企业自身成本的证明带来了不便。为此,国税局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即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自然人报废产品时,由自然人向企业“反向开票”,从而简化了发票获取流程,提高了便利性。
其具体内容如下:
自2024年4月29日开始,个人在出售报废产品给资源回收企业时,若满足一定条件,相关资源回收企业有权限向该个人提供发票服务,即所谓的“反向开票”流程。
报废产品,这类产品系指在社会生产与生活消费活动中产生,其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已不复存在的物品。
销售者这一概念,涵盖那些出售自己曾经使用过的废弃物品,或是转售从他人手中购得的废弃物品的个人;同时,这类个人在连续12个月内的“反向开票”交易中,其累计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此金额不包括增值税。
二、对于采用“反向开票”方式进行资源回收的企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确实从事资源回收相关业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并获取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资质认证证书。
除危险废物及报废车辆之外,其他从事资源回收的企业需遵循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完成经营主体的注册手续,同时向商务部门提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材料。
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在连续12个月内通过“反向开票”方式累计销售额突破50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将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反向开票”服务。此时,资源回收企业有责任指导那些持续从事报废产品销售的自然人依法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打印和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
A公司作为资源回收企业,已经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格。在2024年的7月至10月期间,自然人甲所购买的废纸,均被一次性出售给了A公司,且每月进行一次交易。具体到每个月,甲的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及200万元。在此之外,甲并未进行其他涉及报废产品销售的交易。在2024年7月至9月期间,甲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的总销售额达到了500万元,这一数额满足了5号公告中的特定要求,使得A公司有权进行所谓的“反向开票”。然而,进入2024年10月,甲自然人再次向A公司出售废纸时,由于他连续12个月内的报废产品销售额累计已超过500万元,因此不再符合5号公告中的规定,A公司自此不得继续对他实施“反向开票”。自然人甲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主体注册,并依照相关规定自行打印和出具发票。
在情形二中,企业A与C均已获得“反向开票”的许可。甲自然人于2024年8月将废纸卖给回收企业A,其不含税销售额达到了280万元,A公司已执行了“反向开票”操作;同年9月,甲自然人又将废纸卖给回收企业B,销售额为50万元,但由于B公司未满足“反向开票”的相关要求,未能获得“反向开票”的资格,因此并未对甲自然人进行“反向开票”,甲自然人随后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代开发票的申请;进入10月,甲自然人又将废纸卖给C公司,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并未涉及其他销售报废产品的业务。在2024年10月,当自然人甲向C公司出售废纸时,由于他在过去12个月内进行的“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总销售额并未达到500万元(具体为280万元加200万元,总计480万元),因此,C公司在购买自然人甲的废纸时,有权向他进行“反向开票”。
四、对于需要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亦或是商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需借助电子发票服务系统或增值税发票管理平台,向产品出售方在线发出带有“报废产品回收”字样的发票。
六、对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在销售报废产品时,有权开具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则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若资源回收企业在销售报废产品时,其增值税计税方法有所变动,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开具发票的种类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依照规定,可对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举例说明】
A公司作为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报废产品时采用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并且已经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格。在2024年6月,该公司从自然人甲那里购入了废塑料,交易金额达到了202万元。针对这笔收购交易,A公司决定采用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发票上明确标示了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相应的税额为2万元。在核算2024年6月所属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A公司依照规定,能够从上述进项税额中扣除两万元。
情形二:A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报废产品时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并已获得“反向开票”的资格。在2024年7月,该公司从自然人甲那里购入了废塑料,交易金额达到了101万元。针对该次收购活动,鉴于A公司已决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故而只能向个人甲逆向提供普通发票,而无法逆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资源回收企业一旦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便需在随后的36个月内维持这一计税方式,不得进行更改;若企业转而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同样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
A公司作为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开始销售报废产品,并决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到了2024年4月30日,该公司成功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格。随后,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A公司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转而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自那时起,若A公司打算再次挑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废钢增值税票怎么开,则务必在已采用增值税常规计税方式累计满36个月之后,即至2027年6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期满)才能再次挑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
情形二:A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开始,在销售报废产品方面采用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此外,该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成功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格。若A公司至2024年7月31日仍未变更其计税方法,依旧坚持采用简易增值税计税方式,那么它需等到采用简易增值税计税方式已满36个月,即至2025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时,才有资格转而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八、若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过程中遇到销售退货、发票开具错误或销售折扣等情况,需出具红字发票,此时应由企业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在填写上述表格时,必须准确录入相应的蓝字发票详情,确保红字发票与原蓝字发票完全一致。
九、在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操作之际废钢增值税票怎么开,必须依照相关法规,为销售方代为处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宜。具体操作包括,在次月申报期限内,向负责的税务机关提交《代办税费报告表》以及《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且依照规定缴纳代为处理的税费。逾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代理税务费用的,相关税务机关将暂停其进行“反向开具发票”的权限,同时依照规定追收应缴未缴或缴纳不足的税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十、在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销售方实施“反向开票”操作之际,必须征得销售方对于“反向开票”及代缴税费事宜的明确同意,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若销售方表示反对,资源回收企业便不得对其执行“反向开票”,此时销售方有权向税务部门提出开具发票的申请。
十一、销售方若采用“反向开票”方式销售废旧产品,则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免征政策,以及按3%税率征收并减半至1%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若后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变动,则需依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销售方采用“逆向开票”方式处置废旧物品,若当月销售额突破十万元大关,则负责“逆向开票”的回收企业需依据各自当月“逆向开票”的金额,为销售方代为处理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申报事宜,并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代办税费。
【举例说明】
2024年5月,甲个人向A资源回收公司出售废金属,其不含税的销售额达到了3万元;同时,他还向B资源回收公司出售了废金属,该笔交易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此外,甲还向C资源回收公司出售了废金属,这笔交易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
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已获得“反向开票”的资质,并向自然人甲反向出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在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其月销售额总计为9万元,未达到10万元的月销售额上限。因此,自然人甲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于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而言,只需为自然人甲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手续,无需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024年5月,甲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出售废金属,其不含税销售额达到3万元;同时,他还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出售废金属,销售额同样不含税,为4万元;此外,甲自然人还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出售废金属,该笔交易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
这些资源回收公司都已获得“反向开票”的许可,并向个人甲反向出具了普通发票。该个人在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其当月销售额总计达到12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月销售额门槛,因此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自然人甲即便在销售废金属时,依旧能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并且按照1%的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鉴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对自然人甲实施了“反向开票”操作,他们必须依据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自然人甲代为办理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且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代办税费。A公司需负责申报并支付增值税,金额为3万元乘以1%,即0.03万元;B公司同样需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金额为4万元乘以1%,即0.04万元;C公司申报并缴纳的增值税为5万元乘以1%,总计0.05万元;此外,附加税费亦需依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在情形三中,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以及B公司均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质。2024年5月份,甲这位自然人向A公司出售了废金属,其不含税的销售额达到了3万元,并由A公司为其开具了普通发票。同时,甲还向B公司出售了废金属,该笔交易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B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纳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B公司最终出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甲在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其当月销售额总计达到了7万元,这一数额并未突破10万元的月销售额上限,因此,甲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资格。自然人甲在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时,决定不利用免税优惠,因此需依照B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和税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工作将由B公司代为办理,且甲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代办税费。与此同时,甲的其他业务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因此,A公司仅需负责为甲办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申报手续,并且无需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B公司则需要既办理申报手续,又支付增值税,金额为4万元乘以1%即0.04万元,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还需办理并缴纳附加税费。
情形四: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及B公司均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质。在2024年5月,个体经营者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出售废金属,其不含税的销售额达到了8万元,并由A公司出具了普通发票。同时,个体经营者甲还将废金属出售给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不含税的销售额为4万元。B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纳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B公司最终出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甲在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其月销售额累计达到了12万元,这一数额已经超过了规定的10万元月销售额门槛。因此,自然人甲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条件。鉴于A公司和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提供了“反向开票”服务,他们需要分别根据自己为自然人甲提供的“反向开票”金额,为其代为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且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代办税费。自然人甲在向B公司出售废金属的过程中,决定不采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至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是依照B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和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综上所述,A公司需负责申报并支付增值税,金额为8万元乘以税率1%,即0.08万元;B公司同样需负责申报并支付增值税,金额为4万元乘以税率3%,即0.12万元;至于附加税费,则依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十二、销售方采用“逆向开票”方式处理废旧商品,需依照销售总额的0.5%比例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反向开票”操作的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出售方需主动向其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手续;同时,资源回收企业需向出售方提供“反向开票”的相关证明以及已缴纳的税款等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一旦发现销售方未按照规定完成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缴,同时责令相关资源回收企业立即停止向其进行“反向开票”的行为。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若参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提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那么他们所开具的反向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应被视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针对“反向开票”环节所涉及的销售收入,依照相关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服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
A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运营。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收购废钢铁,并将其加工成炼钢炉料。其生产工艺严格遵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及条件。此外,A公司还成功获得了“反向开票”的资格。
在2024年6月,A公司销售炼钢原料的未税收入达到了1500万元,除了采购废旧钢铁的成本,公司还合计有12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A公司在本月共引进了三批废钢铁,其中包括从自然人甲处购入的废钢铁,交易金额达到了505万元,其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并且已经向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标明的税款为5万元;另外,公司还从自然人乙那里购入了废钢铁,交易金额为20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但由于乙不符合相关条件,公司未能为其开具“反向开票”,同时也未获得代开发票;此外,公司还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了废钢铁,并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金额为3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3万元。
A公司从个人甲那里购入废钢铁,并从B公司购入废钢铁,均获得了符合政策要求的发票;而从个人乙那里购入的废钢铁,本应获取发票却未获取,这部分废钢铁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在计算可申请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金额时,需注意: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1500×
200÷(500+200+300)
=30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2+5+3=20万元
可申请退税额=
(1500-300)×13%-20
×30%=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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