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34万余元钢材贱卖后还债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六年十个月
西部商报报道,甘肃恒盛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以虚假工程为名,骗取了价值34万余元的钢材。他竟然将这些钢材低价出售给废品回收站,从中赚取了23.6万元,并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在昨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件的最终裁决,判决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五千元;此外,那两位收废品的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后确认,2014年10月,甘肃恒盛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为了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找到了某公司的负责人宋某某。他虚构了一个事实,声称自己公司位于陇南和西宁的项目急需大量钢材。由于资金短缺,他请求宋某某先行垫付钢材款项。刘某某承诺,待工程开工后,他将分批偿还所有欠款。同年10月7日至17日期间兰州废钢回收,刘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协议,随后凭借宋某某所出具的《出库单》,骗得了宋某某所辖公司不同型号的线材以及焊管等钢材,合同标价总计388264.52元,而经专业鉴定,这些钢材的实际价值为345295.8元。

刘某某随后前往西固区兰州鑫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北滩庄一店的绿色回收网点,找到了负责人姚某某,意图低价出售部分钢材。姚某某清楚自己只能收购生活性废旧金属及三类废旧物资,但仍然以3.1万元的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得了价值6万余元的焊管,之后又将这些钢材转手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刘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部废金属市场老三区找到了朱某某,这位朱某某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刘某某将价值28万余元的钢材分三次以20.5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售给了朱某某。朱某某购得这些钢材后,又将其加价转售给他人。刘某某所得的23.6万元赃款,全部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七里河区法院在第一审阶段判定,刘某某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及金额巨大,其所作所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朱某某和姚某某在明确知晓这些财物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收购,他们的行为各自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依据各被告所犯之罪行,刘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五千元;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需缴纳罚金五千元;姚某某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兰州废钢回收,同样需缴纳罚金五千元。
宣判完毕,刘某某决定上诉。兰州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对罪行的判定和法律的适用恰当无误,刑罚的量罚适度,审判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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