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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货物来源及增值税发票问题解析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废物利用企业的货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种是向许多个体户购买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占总回收量的90%以上。这些个人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只能申请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投入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向生产、废品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此类采购比例较小,回收企业的投入抵扣仍存在巨大差距。

散户向废品利用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不提供发票,导致废品利用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这也给个体户造成了逃税和违反工商登记规定两大风险。这进一步引发了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一些产业投资集团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相关产业投资计划。

导入相关政策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生产企业可按发票金额的10%抵扣回收企业的进项税额,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有力。在此期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少废品利用企业“一对一”设立相关回收企业,以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2011年,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增值税税收压力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问题突然增多,不少回收企业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进货发票。回收企业向散户购买废旧物资,需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部分地区虽然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保留了采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采购并开具废旧物资采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采购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这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使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涉税风险。首先,全面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货物散户不属于免税、减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出售自有商品(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发票;其次,目前仅限纳税人直接购买农产品时由农业生产者生产废钢回收公司纳税,注明“收购”字样的凭证可以申请,但不能申请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此,对于回收企业来说,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针对当前打击假发票的高压形势废钢回收公司纳税,一些假发票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发布了限制使用废旧物资采购发票的通知。违反规定的,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开票行为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开票困难、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废旧物资产业,不少地区纷纷开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销售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并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留成部分拥有自主支配权。与企业签订“返还条款”,将部分税款返还给纳税人,只要保留比例不超过保留比例,就是合法有效的。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自主支配鼓励和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回收企业享受退税合理合法。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几乎为零。回收企业向个体户收购废旧物资,需缴纳收购成本,但因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征收“增值额”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如果回收企业被迫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回收企业基本上将承担前面步骤的负担。

所有的税负都导致回收企业的税负极高。因此,有必要对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激励。根据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本优惠政策由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制定、公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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