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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纪要助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梳理、研讨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有效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 《纪要》重点围绕坚持主动救助、及时清算的总体思路,兼顾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督的协调配合。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人。化解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判与证券监管合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关联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函告。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重视,必要时启动协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中国证监会。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组预期。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况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视为上市公司不具备重组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完成整改后方可进入重组程序。三是优化重组方案规范要求。重组方案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可执行。重组预案草案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组投资者资格、取得的股份价格、股份锁定期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防控。明确经理人管理下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和上市公司自主管理模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应当与已披露的信息一致。重组各方应当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内幕交易防控要求。经理人员从事或者涉嫌内幕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五是提高重整案件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重整(预)重组申请。上市公司住所必须在申请法院管辖范围内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明确重整方案应当明确、明确、合理的实施标准;重整计划未完全实施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对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同步起草了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破产重整有关事项》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纪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发布《指引》,提高破产重整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市公司,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原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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