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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出售 2024 年无锡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天源二手物资运维服务弄虚作假

近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2024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1、天元二手物资涉嫌运维服务造假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7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天元二手物资进行检查。该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提供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现场检查发现,该装置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中标定数据存在多处篡改痕迹,在自动监测系统历史数据中找不到相应的篡改数据。监控设备。经调查,在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标定过程中,运维人员发现实际标定结果不符合《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误差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HJ 1286-2023),擅自修改、捏造相关运维台账校准数据,使校准误差符合规范要求,得出仪器校准正常的结论。上述行为涉嫌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4.33万元罚款。

(三)案例点评

2024年6月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污染物排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得从事欺诈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实行“双罚”,既处罚机构,又处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禁止就业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诈骗行为。在常态化打击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背景下,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公司需树立数据质量第一、以技术支持为基础的理念,加强风险识别并识别全过程的在线监控相关工作。 、建立在线监控运维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自我认证、评估和报告化解运维风险。本案中,涉案单位运维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在运维工作中存在舞弊行为。其违法行为已被查实,并依法受到处罚。

2、江阴市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3月25日,无锡市江阴市生态环境局与江阴市公安局联合检查,在周庄镇、徐霞客镇、青阳镇、孤山镇破获4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卢某某在江阴市周庄镇租用了一间厂房,开设废桶加工车间。经委托检测公司对废桶内残留物质进行检测,鉴定为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和毒性。卢某某车间的废桶为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含有或污染有毒、传染性危险废物的废物包装、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T(毒性)。经称,卢某车间加工的废桶皮、废桶盖共计6.48吨。经调查询问,卢某某承认其从事的废桶加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卢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3吨余。

孙某某正在江阴市徐霞客镇设立废桶、废油收集点。在现场,他发现院子露天堆放着塑料桶和废金属桶。地面是泥土,没有防渗措施。经查,孙某车间内的废油桶、危险废物包装袋(桶)、废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相关清洁杂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经清点、核算车间内的废桶,总重量为10.6吨,查明孙某不具备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杨某某在江阴市青阳镇自建房屋内从事废塑料桶回收、破碎工作。现场发现一辆货车停在现场,车厢内装有废塑料桶。经统计,废塑料桶及袋装塑料碎片总数为39.78吨。 2024年4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委托天元二手物资公司对杨某作坊内的废桶及其拆解物进行法医鉴定,认定涉案废桶及其拆解物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毒性,废物类别为 HW49 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 900-042-49。杨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3吨余。

余先生在孤山镇租用了一间厂房,从事废旧金属桶切割加工项目的生产。检查发现,厂内堆放着约600个完整的已切割和未切割的废旧金属桶。单个废金属桶重量从15公斤到19公斤不等,总重量约10吨。根据废金属桶上的标签,废金属桶为化工废包装桶、部分凹印油墨废包装桶和各种矿物油废包装桶。 2024年4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委托天元二手物资对某车间废桶及其拆解物进行法医鉴定,认定涉案废桶及其拆解物为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有毒,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2-49。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2)处理结果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四人的行为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江阴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

(三)案例点评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及时协调。以“非法收购加工废桶”为切入点,通过线路跟踪、逐步排查,废桶空运出企业、向商贩收购、运输司机、加工操作等一系列犯罪环节,揭开了“废桶处理“灰色利益链”和“行业隐性规则”,一举斩断黑色产业链。该案的成功侦破,对于震慑类似违法犯罪、提高广大群众危险废物处置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3、天元二手物资收集水总硒超标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天元二手材料主要从事制造拉链等产品。 2024年5月29日,太湖安全避暑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对主要废水口排放水体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本单位接收的废水中总硒应符合《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0.2mg/L。对采集的水样进行分析检测,总硒监测结果为0.276毫克/升,超出国家排放限值,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无锡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长江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 《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5.4万元。

(三)案例点评

本案中,尽管该公司配备了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设计了一系列复杂的处理工艺,但在实际运行中,主要废水出口的总硒浓度超出了法定排放标准。这反映出企业在特定污染物的治理上可能存在技术缺陷或管理漏洞。企业应以此为契机,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同时,企业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天元二手物资无证使用医疗放射器械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12日至16日,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元二手物资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单位设有牙科X光室,配备牙科X光机(型号:RAY98(M)); CT室配备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型号:-)。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2台三级医用放射装置提供医疗服务。 2024年1月21日至4月12日,共拍摄口腔颌面锥束电脑摄影设备79次,牙科X光机共拍摄8次,违法所得共计4632元。涉嫌非法使用未取得放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放射器械。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规定, ”,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632元。

(三)案例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口腔诊所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也促进了口腔医疗行业的蓬勃发展。牙科诊所使用的牙科X光机为III级辐射设备。有关单位在投入使用前不仅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防护措施,还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一些单位主观上对辐射安全许可证重视不够,不熟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上,此类机构内部人员变动频繁,工作交接不完善,导致上述医疗单位无法做好辐射处理工作。违反安全许可。该案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促使相关负责人认识到管理漏洞,积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也给广大牙科诊所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5、天元二手物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17日,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沿江污染源排查时,通过卫星地图发现,位于小河浜旁农田一角有一栋非住宅建筑。两区交界处,疑似一个小型加工作坊。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地点为天元二手物资,从事废旧物品加工。现场有废金属压块机,现场存放着大量用含油不锈钢管废料压制而成的废钢块(通过秤称,压块废料约12吨)。压球机旁挖导流槽,通向南厂墙外。含油废金属压块后产生的废油经导流槽流入南江边。检查中发现导流槽内有液体流动,河面漂浮着油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导流槽出口液体、导流槽内沉积物、导流槽出口周围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并对含油废钢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前联系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采取查封程序,确保涉案设备安全。

监测报告显示,车间南侧导流槽出口液体石油浓度为72.5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为5mg/L);沟内沉积物样品和厂区南侧土壤样品中C10-C40石油烃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土壤》中第二类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值和控制值《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理标准(试行)》(-2018年)。另外,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书显示,该车间涉及的废钢管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有毒;车间南侧棚沟内的底泥和棚外河边的土壤在废钢管加工处置过程中受到石油污染物的污染。滴水造成的环境损害。经查,该车间含油不锈钢管系西山区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收集的生产废料,拟成型后出售给钢厂。该车间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超吨违法事实。

(2)处理结果

该车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污染案件(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款,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此外,无锡新屋生态环境局已将锡山区一家不锈钢制品企业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线索移送锡山生态环境局查处。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个别垃圾收购单位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薄弱。在利润的驱动下,他们购买危险废物并进行处置和出售,以赚取超额利润。未采取措施控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近年来,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该案是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卫星地图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并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并灵活运用多种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后续跟进。对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借鉴意义。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及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决紧密相连。涉案证据立即定格在现场,加快了案件进展,对违法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6、惠山区某包装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17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科技公司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废铝出售,发现省用电量监测平台显示该单位在7点30分至2024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45日,排污设施印刷机正常生产。同期污染治理设施喷水+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无用电。当天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内一台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开关跳闸,未运行。修好电器开关后数据恢复。该单位涉嫌在生产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惠山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三)案例点评

有些企业虽然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并不关心设施的运行情况,也不进行检查。当设施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他们违反了法律,受到了环保部门的处罚。该案例激励企业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到每一个流程和生产环节,规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运行,并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任何不符合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的侥幸行为,都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7、天元二手物资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指派的非现场线索,对天元公司的二手物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二手物资2024年3月20日10:00至2024年3月22日8:00进行检查,COD在线监测数据恒定值为88.61mg/L,期间有流量数据。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单位未及时修复、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对平台进行标记、未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的;抽查在线监测自动分析仪近期后台数据,包括5月1日5:00-5:00、5月4日8:00、5:00-8:00、5:00-14日部分数据5月5日:00与监控平台网络数据不一致。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的;机组最后沉淀池溢流沟不定期进行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进入采样池后,会影响非排水时段的在线监测数据。上述行为涉嫌不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单位排污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采样时,该装置正在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为248毫克/升和21毫克/升,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200毫克/升和氨氮20毫克/升。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l 排放限值,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允许排放浓度。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22万元罚款。

(三)案例点评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生产工艺相对稳定,保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量排放;同时,还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便使排污单位能够客观、真实地了解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改进污染物处理流程。本案中,涉事单位未及时修复自动监测设备,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平台上标注。它也无法执行手动监控。致使该装置未能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预处理,造成水体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抽检,核实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8、天元二手材料噪音超标事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天元二手材料主要从事铸造生产。 2024年5月15日,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单位厂界东北1m处白天噪声为68dB,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涉嫌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4日,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发布通知。第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8000元罚款。

(三)案例点评

该案例反映出一些工业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噪声防治重视不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企业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环评和国家标准,通过加强源头控制、采用先进技术、注重过程监管等,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工业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居民的影响。

9、天元二手材料建设项目报批前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2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对天元二手物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3月搬迁至洛社镇,并于当年12月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工。试生产。该单位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涉及抛丸工艺、生物质颗粒燃料加热工艺等,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环保设施未达到环保“三同时”要求就投产“接受。

(2)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5月7日,无锡惠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00元。在本机上。元罚款。

2024年4月5日,无锡惠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拆除全部生产设备。根据《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名录》“二、首次发生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首次违法,危害较小,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内设置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报告表尚未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保设施已竣工并运行正常,且配套环保设施已在期限内通过验收责令改正。”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名录》(西环办[2022]93号)“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的,未完成验收合格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项目)自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关闭、恢复原状或者完成整改“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考试,经研究,决定对违反《建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单位不予行政处罚。项目”。

(三)案例点评

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依法监管、处罚过重的原则,在批准前认真核实企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企业给予及时整改的处理意见。避免处罚的机会,这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涉事公司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及时整改,最终未受到处罚。这进一步激发了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更加主动地履行环保责任。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积极的范例和借鉴。

10、天元二手料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2月29日,无锡市新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元公司二手材料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产生大量废铝屑、废铁屑,其中含有切削液。检查发现,该单位盛装液态废切削液的铁桶上未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盛装废铝屑、废铁屑的盛装切削液的包装容器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废铝出售,未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安装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同日,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并张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后,当日完成整改。

(2)处理结果

机械制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鉴于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落实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名录》第十八项等有关规定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要求单位完成“万嘉企业法学小程序”中生态环保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并在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落实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三)案例点评

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领域积极践行优化营商服务理念,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整改情况,给予企业容错和改正的空间,对轻微违反企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措施。该决定不予处罚,并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要求违法企业在无锡市“万家企业法制学习小程序”上完成环保知识学习和考核,并监督指导企业管理者学习并变得熟练。掌握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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