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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讯:近日,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的意见》(环汽大气[2019]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蓝天保卫战”(内务局【内政局】2018〕37号),推动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1. 转型目标
新建、搬迁钢铁企业: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建、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措施。落实物料储存、运输和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采用清洁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支持和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全区钢铁联合体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铸造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和独立轧钢企业也将效仿。纳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实施步骤
(一)2019年底前,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钢铁企业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年底前报送盟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2019年12月起,盟市有关部门将及时汇总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
(二)到2020年底,钢联合企业50%的焦化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实现80%以上的钢联合企业完成物资储存过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区力争完成2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三)2023年底前,钢铁联合体企业完成物资储存过程无组织排放改造;力争实现50%以上的钢铁联合体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口超低排放改造;清洁交通转型稳步推进。全区力争完成4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四)到2025年底,全区钢铁联合体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按照钢铁集团要求,60万吨铸造产能和300万吨非集团炼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已基本完成。
三、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的升级改造,以及散装物料和产品运输)。空气污染物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分别原则上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1。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有95%以上的时段小时平均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封堵、封堵等有效措施(见附件2),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和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逸出。
1、材料储存。粉状物料如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应密封贮存于料仓、储罐等内。块状或潮湿物料如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应贮存在封闭的料仓或封闭的棚内。其他干渣贮存宜采用喷洒(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运输。粉状物料如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密封方式输送。块状或潮湿物料如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炉矿渣、钢渣、脱硫石膏等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其他方式进行密闭运输,或采用皮带走廊等方式进行密闭运输;确需汽车运输的,应采用密闭车厢或密闭车厢,装卸车辆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和落料点应设有集风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轮、车身清洗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扫地、洒水等措施废钢破碎环评,保持清洁。
3、生产流程。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艺中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有密闭罩和除尘设施。烧结机、烧结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顶装、矿槽、高炉堆料场、混炼炉、钢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设置全面加强气体收集能力,确保无可见烟尘逸出。高炉出钢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密封;炼钢车间应密闭,有顶盖和除尘设施。焦炉机侧面应安装集气罩,收集处理废气。应采取措施回收或净化高炉顶罐均压释放的废气。废钢切割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有集气罩和除尘设施。钢铁轧涂机组应密闭,并设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焦炉宜采用干法熄焦技术。焦化气净化系统各冷鼓储罐(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储罐(罐)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苯酚氰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覆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对设备和管道进行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
(三)散装物料及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矿石、煤炭、焦炭等大宗物资和产品,必须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如果达不到这一点,所有运输部分均应采用汽车。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四)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和控制。钢铁企业要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行业、焦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情况。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烧结机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高炉槽、高炉提炼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应设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于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发生煤气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管道等。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集散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及相关生产过程运行的主要参数。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却区、高炉槽及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处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 空气质量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围和交通道路两侧部署监测微点,监测颗粒物等控制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控。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四、政策措施
达标排放是钢铁企业的法定责任,鼓励超低排放。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改造项目的钢铁企业,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加快改造项目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进行奖励。中央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项目以及钢铁企业大规模超低排放改造。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剩余排放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筹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优先支持钢铁企业剩余碳排放配额进行市场交易。
(三)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和治污期间,各地要结合污染防治实际,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艺提高错峰停产限额(包括有组织、无组织和运输过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生产强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过程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发改批字[2019]586号),研究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量的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征收环境保护税。 10、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职责谋划,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度管理,有钢铁产能的联盟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废钢破碎环评,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确定年度转型重点项目清单,推动企业按时完成转型任务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将改造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各盟市将开展为期半年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将年度进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详细制定企业行动计划,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转型任务如期完成。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内部考核和管理机制,确保处理设施长期持续稳定运行。落实自我监测要求,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项目。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运行1个月后,若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告。支持钢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环境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积极推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在钢铁企业的集成应用。
(三)加强调度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不达标或按证排放的企业给予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关闭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后运行稳定的钢铁企业,日常监管执法频次要减少。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钢铁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做得好的地方和进步快的企业的宣传报道。各地和钢铁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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