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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收赃获利600万,负责人获刑六年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专业废铝回收公司,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收购了那些来路不明且价格低廉的钢材,之后进行转卖,从而获利600余万元。最终该陈某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_专业废铝回收公司_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 2018 年 7 月开始,一直到 2021 年 3 月期间,李某,也就是那个因犯合同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之人,他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板来铺路,借此取得了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人的信任,进而与这些被害人签订了钢板租赁合同,骗得了 5000 余块钢板,之后联系了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去销赃。陈某某明明知道李某所售卖的铺路钢板是完整的钢板,并且其来源不明,可还是长期地、多次地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去收购然后转卖 。有个叫陈某某的,支付给了李某收购钢板的费用,这些费用总计达到了 1600 余万元,之后呢,陈某某进行转售,转售之后非法获利 600 余万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陈某某,因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而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陂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明知道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其来源不明,再结合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方面,完全足以判断该铺路钢板乃是犯罪所得,而其代为销售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且情节严重专业废铝回收公司,所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两高在解读当中讲道,在司法实践的情形下,犯罪分子借着废品回收从业所拥有的便利,去施行收赃以及销赃这样的犯罪行为,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里较为常见的办法。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员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明显并不是废旧金属并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铺路钢板,凭借这些情况足以判断存在赃物嫌疑的,就应当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陈某某身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工作的人员,对于李某长期且多次送来的完整铺路钢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还进行转卖,其涉案金额巨大,非法获利程度很高,并且对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起到了助长的效果,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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