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在2007年10月31日的时候,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之后呢,于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内容。
2024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25年5月29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1个,是打算用以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达成节约资源之目的,实现保护环境之成效,且推动经济社会朝着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再结合本市实际状况,进而制定这条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讲的再生资源,是在社会生产以及生活消费进程里产生的石家庄废钢回收,已然失去原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经由回收、加工处理,能够让其再度获取使用价值的各类废弃物 。
包含废旧金属,以及报废电子产品,还有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另外还有废造纸原料,再者是废轻化工材料,以及废玻璃这样的物品,被称作再生资源 。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跟其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对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若法律、法规在回收管理方面存在另外的规定,那么依从那些规定 。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即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构建起全链条回收利用体系,该体系要便捷,规范,智能,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确定的,被称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
人民政府当中,处于县级往上之层级的,其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着这样的职责,要去研究并进而讲出推动再生资源得到发展的政策,还要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可以利用的新的技术、新的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及进行产业化示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设有公安部门,设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有生态环境部门,设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有应急管理部门,设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有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就第六条而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一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还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再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去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且要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处获得批准之后才予以实施。
第七条,倡导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来回收处理再生资源;提倡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广工作;鼓励建设那种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去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教育,要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进而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还要营造全社会重视且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氛围。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需依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进行统筹安排,还要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建设,以及分拣中心的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居住区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出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要的场地 。
早已建成的居住区,能够经由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依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规划,来提供于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的场地;要是没办法提供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话,那就可以去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喽 。
第十二条 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三)有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安全生产方面,消防方面,市容环卫方面,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设置分拣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
采用防止飞扬散开、防止流失、防止渗漏,或者别的防止污染环境的举措 。
配备分选设备设施,配备拆解设备设施,配备剪切设备设施,配备破碎设备设施,配备清洗设备设施,配备打包设备设施,这些设备设施要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并且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计量检定 。
(五)消毒、消防设施齐全;
存在一种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对分拣加工过程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的功能,同时还拥有对数据进行统计的功能。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所称营业范围涵盖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及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于获取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期限内,需朝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操作。
第十七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再生资源进行全品类回收。
市里面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去制定,然后公布低附加值再生资源的目录。
促使县级以及高于县级层次的人民政府,去制订对于低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支持性政策 。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能够采取上门回收的方式,也能够采取流动回收的方式,还能够采取固定地点回收的方式。
与单位联系,与个人联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能借助电话,能依托互联网等方式,去建立这种联系,进而提供便民的回收服务,提供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之时,应当对物品的 name、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去开展登记工作。倘若出售人为单位情况之时,应当查验由出售单位所开具出来的证明情况,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为 name,地址为 address,以及经办人以 name 为姓名,住址是 address,身份证号码为 ID number 那么多信息;假设出售人为个人情况之时,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为 name,住址是 address石家庄废钢回收,身份证号码为 ID number。登记资料留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两年时间。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篦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在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专用器材,这些专用器材是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当中,如果发现存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赃物,或者是有赃物嫌疑的物品,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对于此,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及时地去清运回收物品,二要保持固定回收站或者固定回收点周围环境的整洁,三要让回收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
于居民区内,开展再生资源收购活动,再进行装卸活动,此等行为绝不能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形成再利用资源回收账目,按照固定周期,向再利用资源回收管控部门申报回收的再利用资源类别、数目、出处、去向等资讯,。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得加强行业自律,去制定以及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要反映从业人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呀,还要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呢!
在那第二十四条当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呢,是应当来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去给予如下这般的指导于服务的: 。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数字化信息系统,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予以相关信息服务;。
(二)定期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行业统计;
(三)其他指导和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以及个人,去投资建设项目,该项目技术含量高,且工艺先进,属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若符合有关规定,那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部门,应当加大对于再生产品采购支持的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再加团体组织啦,使用财政性资金来进行采购的时候呢,应当优先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产品。
第二十七条,若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而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早就对其有着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那么就依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针对第二十八条,要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里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情况,并且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也有玩忽职守现象,甚至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话,那么依法会给予处分;要是构成犯罪了,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九条,若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却不符合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要求,那么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是逾期不改正,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第三十条,要是违反了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在分拣中心以外去开展专业化以及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活动,还有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话,那么会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是逾期了还不改正的,就会处于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要是违反了本条例规定,没能定期朝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去上报回收得来的再生资源的种类,还有数量,以及来源,以及去向等这些信息的话,那么会被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在限期之内改正;假设逾期了还不进行改正的,那就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
以上部分内容由“文心一言”整理拓展,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2sg.net.cn//710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