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报道(记者 彭娴 通讯员 陈坚)这类有害物质若处理失当,不仅会损害自然环境,更会危及民众生命安全。前些日子,长沙县执法部门查办了某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因未获许可擅自处理有毒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此案现已移交公安系统审理,涉事负责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天,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队伍接到民众反映,随即对长沙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展开检查行动。调查发现,该企业专门处理非金属类废弃物和碎料,于2019年10月启动废旧物资回收项目并开始运作。该项目总共租用了两座厂房,5号楼主要用于废纸的汇集、分类和包装作业,2号楼则负责废旧塑料瓶的收集与加工工作。这家单位没有合法的危废处理执照,其收集并加工的物料以废机油桶、废清洁剂瓶等非金属固体为主,加工流程包括原料称重定价,然后初筛,再细筛,接着风选(去除包装),压缩打包(形成实心堆),最后出库,主要设备有原料容器、初筛上货台、细筛传送带、风选风管系统、收集网、压缩打包设备等,其中废机油桶和其他塑料桶经过混合、压实、打包长沙废铝回收,变成了实心块状物。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看到那家企业的原料和成品渗滤液,从南边往西北方向,沿着建筑西侧的地面流动,与压缩打包机的滤液汇合长沙废铝回收,随后流入压缩打包机西南侧的一个土坑,这个土坑用木板和铁板盖着,没有隐藏,坑壁和坑底都是自然状态的泥土,既没有安装管道把废液排出去,也没有做防渗漏处理,坑壁颜色发黑,坑里的废液漂着许多塑料垃圾,废液表面是黑色的,这些废液通过渗透的方式流到了地下。

现场勘测显示,这个渗坑的长度大约是122厘米,宽度大约是82厘米,高度大约是60厘米,坑内液体的高度大约为30厘米。执法人员聘请专业机构分析渗坑中采集的液体废物以及坑边和坑底的土壤样本,分析结果指出:总石油烃、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成分等多项指标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比《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版),废油桶和液体废物的种类分别归类为HW49(废物编号:900-041-49)和HW09(废物编号:900-007-09)。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并参考检测信息,渗坑里的废液具备毒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定义的“有毒物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内容,若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之行为,并且出现以下情形,则应视为“严重污染环境”:五是通过隐蔽管道、渗透井、渗透坑、裂缝、溶洞、灌注等规避监管手段,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弃物、有毒物质。这家单位在整理、储存、处理废机油桶等有害垃圾时,没有对产生的渗滤液和压滤液进行环境治理,而是直接用渗坑排放,这种行为有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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