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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的数量日益增多,随之更换下来了大量的废旧蓄电池,这些废旧蓄电池中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近日,文登法院开庭对一起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定犯有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且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详情
孙某某在文登区某村运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 年 1 月到 7 月这段时间里。他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文登区各个废品收购站、电动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人员那里购买废铅蓄电池。然后在他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私自进行非法拆解。并且把部分废电瓶里的废酸液排放到院内的池中。最终致使土壤受到污染。经检测,废品收购站院内土壤中铅的含量为/kg。
文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了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他还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并且对危险物进行了处置,这些行为可以对他从轻处罚。然而,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所以需要对他从重处罚。本案具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其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都较为明显。基于这些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废钢中可能含有的主要环境有害物质,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废旧电瓶属于铅酸蓄电池,是 49 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含有腐蚀性硫酸,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危害水体和土壤。这些重金属通过土壤以食物链形式进入人体后,极难排除,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国家重视生态环境,民众渴望蓝天白云,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然而,有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去重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安危,最终会像上述被告人那样,得到的远远少于失去的,得不偿失。《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且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那么应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倘若后果特别严重,就应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良好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它关系着人们的福祉,也关乎着民族的未来。大家一旦发现有非法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人员,以及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且有刺激性味道的液体、气体被非法排放等行为,就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样便于及时对这些行为进行查处,从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素材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废钢中可能含有的主要环境有害物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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