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在 22 日发布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为温环龙责改〔2023〕803 号。其内容表明,由于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了生产,天源二手物资因此受到了处罚。
公开信息如下:
天源二手物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是金见超。住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 305 号。
我局在 2023 年 4 月 25 日对贵单位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贵单位实施了如下行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郑晨阳和王小国对你们单位展开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们单位拥有两个生产车间,其中一个是铝氧化车间,另一个是机加工车间。铝氧化车间租赁给了天源二手物资,其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 305 号(也就是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机加工车间也租赁给了天源二手物资,地址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 402 号第七幢的一楼和二楼部分厂房。你单位有经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的项目,该项目是箱包铝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现场的生产项目是铝型材箱包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改建后,新建了 1 条龙门式挂镀氧化自动生产线,还新增了 1 台滚筒机、1 台研磨机、1 台超声波清洗机,并且租用了天源二手物资的一部分机加工设备。改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这些主要污染物。已经建成了 1 套设计处理能力为 80 吨/天的污水处理设施,还有 2 套铝氧化生产废气治理设施,以及 1 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生产车间也采取了降噪、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然而边角料回收协议,这些设施都未经验收,就擅自于 2021 年 1 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有 1 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金见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 1 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金剑西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边角料回收协议,以证明其身份情况;还需提供任职证明 1 份,以证明其在当事人厂内的身份;同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1 份,以证明其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是经你单位授权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有 1 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还有 6 张现场照片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在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铝型材箱包的生产。你单位经环评批复的是箱包铝型材生产加工项目,而现场生产的是铝型材箱包生产加工项目。虽然项目改建后已建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无法出示验收手续。
2023 年 4 月 25 日有 1 份现场勘察平面图。这份平面图能证明你单位所处位置的四周环境情况,也能证明厂区内部空间情况以及生产设备的布置情况。
2023 年 4 月 28 日有 1 份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这份笔录进一步查明,你单位经环评批复的是箱包铝型材生产加工项目,而现场生产的是铝型材箱包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改建后,虽然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但这些设施未经验收,并且改建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了。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有 1 份,此确认书可证明你单位提供了确切的送达地址以及手机号码的相关情况。
箱包铝型材项目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的复印件 1 份,还有环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1 份,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2 份以及排污许可的复印件 1 份,这些文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箱包铝型材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有一份文件(温环发【2023】12 号)的节选复印件,此复印件可证明当事人处于温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之内。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节选的 1 份复印件,它证明了当事人的厂址不属于浙江省“三线一单”范围内这一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节选复印件有 1 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节选复印件也有 1 份。这两份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改建项目,依据名录应属于环境报告书范畴,并且该项目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管理。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选的复印件有 1 份,同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选的复印件也有 1 份,以此来证明当事人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的复印件有 1 份,这证明了当事人的改建项目报告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有 2 份复印件,定制合同有 1 份复印件,合作协议有 1 份复印件。这些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租用情况以及设备建设时间的相关情况。
危废处置利用合同有 1 份复印件,边角料回收协议有 1 份,这两份文件证明了当事人固体废物处置的相关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述行为所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在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的当天起 90 天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且我们将依照法律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状况进行监督。倘若你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那么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再次给予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存在不服的情况,那么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的 60 日内,可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的 6 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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