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废旧物资来源分散,导致再生资源行业出现源头发票缺失的困境。一些回收企业通过自制凭证入账的方式,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再认可企业自制凭证入境,认为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未按照《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合法有效。 《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向企业开具抵扣凭证,要求企业开具或补发发票、调整税款。相关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本文结合再生资源领域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分析,为广大企业提供参考在再生资源行业。
01
实际案例:某回收企业利用自制凭证在税前记录所得税,被要求调整缴纳税款8000万元以上。
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主要从事废钢铁的回收和销售。公司从个别供应商处采购废钢,然后销售给下游企业。为解决源头个体供应商不向其开具发票的问题废铝出售,公司适用《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第40号)规定的简易计税办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1)在销售过程中。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并在采购过程中使用自制凭证记录成本。
今年2月,当地稽查局对该公司自成立至2023年1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涉案期间该公司采购废钢金额为325,401,063.6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全部结转为营业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稽查局于2024年5月向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通知它应该获取但没有这样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责令其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补开或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该公司未能在期限内补开或更换发票,审计局在期限届满后向其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企业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增加至325,401,063.60元。该公司被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万元以上,并加收滞纳金。
40号公告实施后,不少与废旧物资源头供应商直接对接的回收企业都采用了上述业务模式,在税务处理上使用自制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缴纳凭证。这种模式是基于行业的特殊性。它是在回收过程利润低、税收优惠少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从目前的征收管理实践来看,如本文案例,使用自制凭证记账的资源回收企业面临着自制凭证不被认可、被调整纳税、并被收取滞纳金。此外,还可能被认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使用其他凭证发票地点”作为罚款的理由。
02
再生资源行业长期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备案自制凭证的企业面临调整纳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再生资源产业链源头分散。废旧物资往往由自然人、收购站等个人投资者收集,然后进入回收流程。来源分散,导致再生资源行业出现来源发票困境。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所得税缺乏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再生资源领域相关税收政策鲜有回应。一些政策如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允许抵扣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进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废止)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买时居民个人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出具由税务机关监管的《购买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废止)进一步明确明确了此类“收购凭证”的开具要求,并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不含个体户)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只能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得用于场外采购。
2008年上述政策废止后,基本没有出台类似政策解决再生资源领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实践中,再生资源企业尝试通过多种方式缓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存在诸多涉税风险:部分回收企业通过第三方获取投入来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存在虚开、逃税风险;部分企业承担销项税全额缴纳增值税或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收购废旧物资时的自制凭证及配套的采购合同和付款计算。凭证、称重单等业务资料入账;有的地税局按照财税字[1994]12号的思路,允许企业在农副产品类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开具发票,但“农产品收购”字样未显示在发票正面。采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以上两张凭证存在不被认可、调整纳税、被收取滞纳金的风险——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用于企业所得税。从注册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应当使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支出应当采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形式。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在再生资源行业,废钢、废铝等废旧材料的单价较高。当供货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单个供应商的销售额可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远远超过小型零散经营。标准(定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分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或日销售额300-500元),按照28号公告规定,回收企业自行销售的个体供应商获取废旧物资时,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目前实践中,不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补开或换开发票。但实际情况是,个别供应商不愿意为回收企业补开发票。对于发生时间较长的业务,回收企业在源头可能无法找到很多个体供应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判定企业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证明,要求企业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公司面临极其沉重的财务负担。
03
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成本支出,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在实际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再生资源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使用自制凭证入账,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收入》中规定了“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28号公告对基于交易对方身份的扣除凭证作出了上述详细规定。
有人认为,当企业有真实成本支出时,应该允许企业使用自制凭证记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上位法,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可以税前扣除,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仅明确企业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没有规定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税前扣除提出了正式要求。有人认为,一方面,28号公告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资产所得、扣除和税收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税前扣除凭证具体管理要求》规定,交易对方不符合小额、零星金额要求的,按当期税款执行。法律规定了税务登记和开具发票、代开具发票等,回收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上述取得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以管控税”的监管理念下发票”,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发票实现相互审核,这对于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也具有重要意义。有一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自制凭证不应影响企业所得税前真实合理支出的扣除。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一方面,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一类,但并不意味着无发票就绝对不能扣除,也不意味着有发票就一定可以扣除。符合规定的发票只是税前扣除的合法类别。 、有效凭证,但不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行业惯例和客观现状,再生资源企业无法获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看,发票只是支持支出发生的凭证。当公司有实际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废铝出售,取得发票的“正式”要求不应严格。另外,从反避税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没有故意逃税且有真实支出,如果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并进行一般性税收调整和成本削减,那就是违反不存在的税法。对“所得”征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04
“反开发票”能否解决资源回收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4月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销售废旧产品“反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今年29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按规定开具的反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一政策是回收企业解决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一是5号公告明确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卖方“反开发票”时,应征得卖方同意“反开发票”。办理税费,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卖方不同意的,资源回收公司不得向卖方“反开发票”。实践中,卖方可能会考虑税务监管等问题,不同意适用“反开发票”,那么回收公司将无法通过“反开发票”获得税前扣除证明;其次,“反开发票”也面临限额问题,单次销售如果卖家通过“反开发票”销售的废旧物资在不超过12个月的连续时间内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回收公司将无法向卖方反向开具发票。卖方必须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开具发票;第三,资源回收企业向卖家“反开发票”时,无法获知已申请“反开发票”的卖家的销售量,可能面临因超出限额而无法开具反发票等问题。无法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也影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反向开票”政策回应了资源回收业务中的“首票”问题。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开具的反发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使用预扣券。实践中,当企业收回自制凭证入账时,部分地税机关可能会改变执法标准,要求企业通过“反开发票”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不再认可企业自造凭证。做了优惠券。如果企业继续采用此前记录自制凭证的做法,可能会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05
概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买方根据卖方身份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确保税款足额征收。但在办案时,如果直接适用28号公告,不会区分企业是否有真实的采购业务、是否发生了真实合理的成本支出,也不会了解企业的原因和情况。自制优惠券。它只会以证书非法为由拒绝证书。资源回收企业真实成本支出忽视了回收业务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成本扣除的实质性规定。要求企业全额调整所得税,会给企业带来过重的税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与国家税收征收之间的平衡,也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回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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