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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 废水 2021 年市生态环境局精准治气,推进环境风险防控,公布 10 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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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将围绕中央环保督察精准管控疫情等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环境风险防控,继续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风雷”“绿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8起,处罚金额2372万元。现精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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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亿源二手料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案是VOCs相关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信访、举报方式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9月16日,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对天元二手物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蜡模正在进行加热、硬化、定径、脱蜡等工作。天然气模壳焙烧炉不通风、燃烧。窑炉的废热被用来烘烤模具壳。窑内温度达到200多度,模壳被烧毁。型壳烘烤过程中,淡蓝色的烘烤废气从窑体缝隙和排气管接头处溢出。废气在车间内严重无组织,从车间东侧排放至外界环境。检查发现,该公司模壳烘烤过程中,水喷淋+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喷水电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和操作污染防治设施。与法规。经查,模壳烘烤废气是模壳内残留的石蜡经高温烘烤分解产生的。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废气。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9月22日,缙云分公司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按照《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天然气模板焙烧炉予以查封。 2021年10月22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2万元罚款。

案例2 天元废旧物资污水处理

该案向省媒体提供线索,并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此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9月27日,接到媒体举报,莲都分局对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淋废水通过雨水井流入外部环境。经浙江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当天正在生产运营。除尘后的喷淋废水引入装卸区雨水沟,装卸区雨水沟作为收集池。但由于配套抽水管损坏,喷洒废水无法有效抽回,导致废水进入雨水井并沿装卸区流淌。外雨水沟流至门路东侧沉淀池,再沿老堡段旁的沟渠流入下游溪流。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流入外环境的喷淋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达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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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和处罚

莲都分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逃避监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莲都分局处以依法对企业给予18万元。 。随后,为恢复这一违法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的损害,莲都分公司与该公司协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326.4元。

案例三:龙泉市某畜禽养殖场涉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该案是龙泉市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后,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的首例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9月5日,天元二手材向龙泉分公司转发群众投诉信。信访者在信中反映,龙泉市一畜禽养殖场涉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和泄漏进入河流。针对该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6日,龙泉分局迅速启动前期调查,并及时与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调查发现,畜禽养殖场内鸡粪干湿分离器损坏后,养殖废弃物未及时收集、储存,导致废液渗漏入村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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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龙泉分局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通知》([2020]14号)要求,将案件材料移送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七条和《浙江省农业废物处理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养鸡场建设储罐,防止养殖废弃物泄漏。

案例四:丽水市青田县某工业园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

本案是丽水市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首例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件。以110指挥中心通报内容为线索,基层网格多部门联合查处。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5月29日,青田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关于三溪口街道建筑垃圾倾倒事件的举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基层网格提供的线索,2021年5月29日至6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联合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了三溪口街道上安村现场检查。废铝 废水,此时确实有成堆的被拆除建筑材料,且拆除材料堆放时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田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询问周边村民、查看相关监控系统等方式,追查被拆迁物品的来源,发现被拆迁物品的来源是闻喜镇的一个工业园区。随后,他们对该工业园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园区正在进行工厂拆迁项目,该项目未按照土壤十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和处罚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18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当地街道的监管下,被拆迁的建筑物已基本清理完毕并运回原址暂存。 2021年8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相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并处以罚款21万元。

案例:五莲渡区跨市非法倾倒污泥案

该案是生态环境、公安、交警、行政执法、乡镇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查获的跨市污泥倾倒典型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4月1日,据群众举报,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附近有5辆拖车非法倾倒污泥。莲都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废铝 废水,发现倾倒污泥近150吨。为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当场控制了倾倒车辆和司机,生态环境部门仔细询问了司机和相关人员。据司机交代,这五车污泥来自杭州一铁路工地。该污泥原拟作为工程建设填埋场,临时倾倒在路边。 4月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和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赶赴杭州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经过调查询问,我们赶赴源头进行排查和车辆轨迹分析,确定该批污泥为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浙江省综合执法目录》,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于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立即将案件材料和调查结果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经后续了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将清理淤泥,将淤泥倾倒场恢复原状。

案例6 天元二手料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该案是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抽样检测比对、现场检查取证等方式查处的典型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4月7日,松阳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总磷指标超过4毫克/升,远高于日均指标约1毫克/升。松阳分局立即成立专项检查组,派出30人,根据污染物特征,对涉及磷排放总量的5家企业进行统一采样检测。 4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某不锈钢杯集中污水处理公司出水总磷浓度为250mg/L,超标31.25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展开现场调查。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收集4家企业不锈钢杯电解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厂内处理、排放设备。通过追溯和排放,他们发现排放口总磷监测设备损坏,导致该公司未能及时检测超标。

法律依据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4月15日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处以27万元罚款。

案例7:遂昌县废铝加工场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该案是部门和地区协调发现并查处的典型的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4月7日,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百日排查中发现,天元二手料正在进行废铝冶炼加工,且在研磨、筛分过程中未建设除尘处理设施。加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加工点的原料为丽水开发区、金华永康、金华武义等地铝制品加工厂的废铝灰。现场存放着从各地收集的废铝灰约120吨。二次废铝灰约为10吨。遂昌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侦查组,于4月13日至20日前往丽水开发区、金华武义、金华永康等地开展联合侦查。通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现场调查、公安机关对运输车辆轨迹的检查、工厂监控等,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核实了废铝加工点的原材料来源。

法律依据和处罚

遂昌分局对方鑫涉嫌不符合国家和省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相关规定,未限期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行为立案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 ,并处罚款70400元;调查中发现,李某德涉嫌未经批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调查。根据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青田县一铝冶炼加工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该案是公安机关在夜间突击检查中发现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发挥联动机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5月上旬,青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青田县拉口镇一村有一处非法铝冶炼加工场地,且仅在夜间进行生产。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完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积极利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 2021年5月12日凌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会同公安部门赶赴现场,对蓝某民经营的铝冶炼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非法铝冶炼加工场所主要回收废铝进行冶炼和再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铝灰和铝渣,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铝灰渣随意倾倒在厂区西侧,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经称重,共发现非法倾倒铝灰9.5525吨。

法律依据和处罚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将废铝重熔、精炼产生的铝灰、铝渣定义为危险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非法倾倒铝灰、铝渣重量已达3吨以上,已构成环境犯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2021年5月2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于2021年10月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九天园二手料私自安装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与乡镇网格员联合破获的一起私自安装暗管偷排含镍废水涉嫌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缙云分局将继续联合当地乡镇、公园,对“新建溪流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2021年4月30日,新碧园区管委会网格员发现某工贸企业擅自新建项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问题线索。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4月中旬开始建设水壶生产项目,包括表面处理技术,并已投入调试生产。本项目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调试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废水通过与收集盘相连的管道连接至卫生间地漏后直接排放。经检测,排放废水中镍浓度超标3.67倍。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私自安装隐蔽管道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缙云分局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侦查,5月18日侦查完毕,经查,涉案当事人私设隐蔽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25日,缙云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案件将移送缙云县公安局办理。 2021年5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石田园二手物资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

该案是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并准确查处的典型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6月1日,缙云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对排污单位进行在线检查。他们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近期连续出现pH值超标在线监测数据预警、数据突变、恒值维持等异常情况。现象,结合数据异常期间对该公司排污口的视频监控,发现pH计采样探头存在人为干扰(篡改、伪造数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在pH计采样探头末端加装透明塑料套干扰采样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于5月30日发现,废水反调节池设备故障,导致排放废水pH指标超标。为了使数据稳定、达标,又不影响公司生产,综合车间王主任当天下午用透明塑料盖给自来水套加了pH值。仪表采样探头末端被篡改,此后pH在线监测数据一直稳定在6.6左右。 6月1日中午,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王某将pH计采样探头末端的透明塑料盖取下。期间,公司排污口共排放废水15.79吨。取下透明塑料盖后,pH在线监测数据突然从6.61变成了10.7。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8月26日,缙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2021年8月30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9月28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涉案人员王某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

温馨提醒

企业作为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企业,环境也是经济效益”的理念,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不存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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