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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控制铝灰渣污染危险废物,强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全面提升佛山市铝灰渣利用处置管理水平和免责利用单位,专门制定本指南并控制环境风险。
佛山市铝灰渣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灰渣进厂分析、贮存、生产过程污染控制、处置产物利用、安全及日常操作等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铝灰渣利用处置及免责利用企业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废物产生企业建设的铝灰渣利用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铝灰
再生铝及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铝渣,以及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盐渣、再生铝灰。回收过程。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废物代码321-026-48。
3.2除尘灰(又称环保灰)
铝灰余热回收、铝工艺烟气处理、收尘(除)尘装置、铝冶炼及再生工艺烟气(包括:回收铝冶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对收尘(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进行处理。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321-034-48。
3.3 处置装置的利用
具有以铝渣(3.1)和/或除尘灰(3.2)为原料提取物质,并利用物理、化学性质减少其数量、体积废铝熔炼炉废气处理,减少或消除其有害成分的加工能力的单位。注:主要包括球磨机筛分预处理、湿法、火法处理等工艺措施;佛山市现有铝灰渣利用处置企业批准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铝灰渣(321-026-48)和除尘灰(321-034-48),除另有说明外,均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文本中的铝灰和炉渣还包括除尘灰。
3.4 豁免使用单位
是指具备条件从铝灰、铝渣(3.1)中提取杂铝并利用熔炼铸造工艺回收金属铝,且利用过程免予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理单位。
3.5 废弃产物的利用
铝灰(3.1)是利用处置后产生的产物,被认定为非危险废物。
四、总体要求
4.1 就近处理和处置
铝灰渣废弃物生产主体应选择利用处置单位或免责利用单位就地就近提供服务,尽量避免长途运输和长期存放。
4.2技术成熟先进
铝灰渣的利用处置主要包括火法和湿法处理工艺,豁免利用主要涉及物理化学处理提取铝和铝冶炼工艺。处理工艺应优先采用技术成熟、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和设备。
4.3 工艺安全与环境保护
铝灰渣处理处置过程应遵循环境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整个过程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铝灰渣进厂的分析、储存、生产过程、利用处置产品的交付、危险废物的转运和运输等应实行全过程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管理,并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HJ 2025、HJ 1091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在其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4.4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对铝灰渣处理处置全过程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包括铝灰渣进场和贮存的环境管理要求、生产过程、加工产品和日常运营的污染控制。加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和产生台账。进厂铝灰渣的分析检测及利用、处置产品的监测数据档案应纳入生产台账,妥善保管。归档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利用和处置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者一般行业要求,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不应造成环境危害或者质量安全问题。
5、进厂分析
5.1 铝灰渣的工厂验收标准(包括污染物指标和限量要求等)应根据接收危险废物的来源、特性和处理处置技术确定。
5.2 铝灰渣的包装、运输应符合HJ 2025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进厂采样、利用和处置过程应符合HJ/T 20的相关规定。
5.3 应设立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对进厂铝灰渣进行检验。
5.4 若设立实验室,应根据既定的铝灰渣进厂验收标准、业务规模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实验室人员和检测能力:
(1)铝灰渣湿法处理工艺至少应配备Al、Cu、Ni、Zn、Cd、Pb、As、Cr、Hg、Ba、Be等金属,以及AlN1、F 、S、水溶性总盐等检测能力;
(2)铝灰渣火处理工艺至少应具备Al、Cu、Ni、Zn、Cd、Pb、As、Cr、Hg、Ba、Be等金属以及AlN、F的检测能力、Cl、S等项;
(三)豁免利用工艺至少应当具备Al、AlN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5 若委托第三方对进厂铝灰渣进行检验,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因素、检验频次等要求。
5.6 应根据生产工艺、铝灰渣的特点及变化合理确定检测频率。原则上每批铝灰渣进厂前至少检验一次。上游铝灰渣来源固定、成分相对稳定的,每新增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工厂检查不少于一次;铝灰渣来源分散、成分不稳定的,每新增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应不少于一次出厂检验。
5.7 免征利用单位收到的铝灰、铝渣中金属铝含量应保证满足其球磨筛分提铝工艺的生产能力要求。金属铝含量原则上不得低于8%。
5.8 应根据铝灰渣的特点废铝熔炼炉废气处理,建立合理的进厂接收管理制度,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因素、检测方法和频率,并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采用“一厂一档”的方式。鼓励建立电子数据库,对进厂分析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作为优化生产工艺参数的依据。
6. 储存
6.1 若设置专门存放仓库,铝渣和除尘灰应分区、分类存放。储存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GB 18597的相关要求。软包装堆放、堆放时应密封严密,包装材料应防水、防渗。铝灰、炉渣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3层,除尘灰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2层,保证外包装不破裂、不泄漏。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应预留必要的检查通道,以保证方便检查储存物料包装的完整性、表面干燥程度等情况。对于受潮结块的铝灰,尽量避免存放。
6.2 若设置专门的高位筒仓存放,铝灰与除尘灰应分别存放于不同的仓内。筒仓具有良好的密封、防水、防潮性能,并设有紧急充氮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烟感热检测报警装置。
6.3 若室内设置专门的料坑存放,铝灰和除尘灰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坑位。料坑内表面应按GB 18597的要求严格防渗;每批物料入库后,应及时用防水材料对料坑上部进行覆盖、密封。坑内至少应有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坑周围应保留必要的检查通道。
6.4 应配备必要的检查人员,关注进入现场的铝灰渣成分及空气湿度变化等情况,做好检查工作。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于可能混有煤粉的铝渣或除尘灰,应加强温度检测和巡视观察;如遇雨季天气潮湿,应适当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储存过程中如出现发热、冒烟、鼓胀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检验记录(包括图像、视频、实时记录文件等)应保存1年以上,检验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6.5 储存设施应安装甲烷、氢气、易燃易爆气体、刺激性气体、氨气、有毒硫化氢浓度检测的自动传感和报警装置。保持储存空间一定的换气次数,尽可能降低空气中氨气和硫化氢的浓度。
6.6 铝灰露天贮存和处理时应采取防尘措施。储存区域应设有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符合GB 31573和GB 14554的相关要求。
7、生产过程污染控制
7.1 球磨筛选提取铝
在通过球磨和筛分提取铝的过程中,铝灰受水分水解会释放出氨气,颗粒破碎时会产生粉尘。预处理进料口应设计半封闭负压集气罩,输送机械外部应设计密封包装,防止进料和输送过程中产生粉尘。生产废气经除尘处理后,应继续喷淋除去氨气后达标排放。排放限值符合GB 31573、GB 14554等相关标准。
7.2 湿法处理
铝灰湿法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主要环节有:加料过程可能产生粉尘、反应器内化学反应产生废气、机械脱水后尾矿残留水分产生氨气等。 ,尾矿干燥段产生粉尘和气体。氨气和反应浆液泄漏、泄漏。进料口应安装集尘罩,防止粉尘污染;废气收集应在机械脱水尾矿卸库点进行;粉尘和氨气应收集并在尾矿干燥工段处理;各输送管道应严格密封。防腐蚀、防渗、防漏,防止氨泄漏、渗浆。生产车间宜采用负压设计。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通过负压引导至喷淋塔进行处理;至少采用两级雾化喷淋塔串联吸收产生的氨气,确保氨气吸收效率达到95%以上。 。各类废气均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排放限值符合GB 31573等相关标准。
湿处理设施应配备具有自动在线和停机功能的加料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可燃气体监测、吸收和处理装置以及具有在线监测运行状况的运行监测装置。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有除尘、脱氨、除臭功能。
7.3 火灾处理
铝灰火处理工艺造成的二次污染主要包括:投料/配料和卸料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回转窑或燃烧反应器产生的烟气、火的卸料和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治疗产品。在投料/配料、卸料、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安装负压收尘装置,投料口、出料口应安装收尘罩。同时,输送管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粉尘污染。消防烟气治理应附有符合GB 18484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消防设施应配备具有自动在线、停机功能的给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和运行工况在线监测于一体的运行监测装置。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有除尘、脱硝、脱酸和去除重金属污染物的功能。
7.4 杂铝熔炼和铸造
铝灰、铝渣经球磨机筛选提取杂铝后,杂铝产品直接投入铝熔铸工序,作为铝生产的原料,也可以采用熔炼的方式进行重熔、重熔。熔炉例如小型电炉、旋转炉、保温炉或多级炉。铸成铝锭。杂铝回收过程主要产生高温烟气,冷灰桶和刮灰过程产生粉尘。应安装高温烟气处理系统和负压密闭收尘装置,并按GB 18484的要求处理后排放。
8. 废弃物的利用
8.1 铝灰渣的利用和处置应符合GB 34330和HJ 1091的相关要求,确保铝灰渣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可控;铝灰渣利用处置的产品应符合GB 5085.7、HJ/T 298等相关要求,并进行产品标识和去向管理。
8.2 铝灰渣利用处置产品委托他人加工综合利用的,应当验证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8.3 应建立铝灰渣利用处置产品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包括利用处置产品的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使用单位和用途)等,以及月度和年度记录。应进行汇总(具体见分类账记录模板附录A)。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纳入管理台账,一并归档。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及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等。
8.4 利用和处置产品不应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也不应作为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流向产品的替代原料和辅助材料。饮用水、食品、医药、养殖、种植等相关行业。符合国家特殊标准并取得国家和地方许可的除外。
8.5 应根据铝灰渣的来源、污染物特性及利用处置工艺,明确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和有害成分等指标,确定利用处置产品的厂控标准。
8.6 废弃产物综合利用作为生产原料的,其厂控标准应符合GB 34330要求生产的替代原料的国家、地方或全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国家没有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按照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执行。
8.7 应根据确定的利用处置产品工厂控制标准,按照HJ 1091 8.1规定的监测要求和频率,制定利用处置产品监测计划,定期对特征污染物或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产品中的有害成分;设施检修后重新启动、生产负荷大幅调整、铝灰、铝渣来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保存监测记录,防止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一批铝灰、铝渣处理后产生的处置产物原则上每批次至少检测一次。
(1)至少应关注惰性残渣(高铝料)湿处理后的pH值、残留氨浓度、反应活性、浸出毒性等变化;
(2)至少应关注惰性残渣(高铝料)经火处理后的反应性、浸出毒性等变化;
(3)对于湿法处理后产生的其他副产物,包括液盐等,至少应关注残留氨氮、氟化物、重金属等。
(4)对于通过球磨、筛分预处理提取的杂铝,至少应关注表面附着的二次铝灰(即夹杂物)的含量。
8.8 监测过程中发现超标的,应将同批次的铝灰渣利用处置产品退回生产线重新处理;或者单独堆放、标准化,明确产品属性后再进行进一步加工。
8.9 铝灰渣利用处置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类别、污染控制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使用处置产品重新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8.10 按照《佛山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抽样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实施铝灰渣利用处置产品(含副产品)抽样管理制度。抽查的对象是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使用和处置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各类产品的抽查次数原则上每六个月不少于一次。
九、安全管理
9.1 铝渣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包括防潮、防水、防雨、防漏、防飞扬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粉尘。
9.2 铝灰渣贮存设施应单独设置,并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储存设施除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外,还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并配置经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
9.3加强铝灰渣球磨提铝工段、消防处理工段及除尘工序的粉尘安全管理。做好产尘过程中的收尘工作,清理设施管道等表面灰尘,并及时使用吸尘器清理地面灰尘,防止二次扩散。
9.4 加强球磨机出铝工段铝灰渣破袋加料过程的除尘工作,尽可能采用封闭式负压除尘措施收尘,对散落的粉尘单独收集清理工作区域内做到日常清洁,防止散落的铝尘积聚在车间导流槽或周围雨水沟等隐蔽环境中。
9.5 铝灰渣湿法处理工段应注意防止甲烷、氢气等可燃气体泄漏,并加强废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查和清理。维护、修理时不允许电焊,需人工维护;湿处理设施周围应设置设备。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
9.6 铝灰渣湿法处理设施围堰内应防止含有铝灰渣的反应浆液渗漏、渗漏,并保证截漏应急设施内无积水、液体、残渣。
9.7 铝灰渣生产车间应规范配备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保护装置,并应配备经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
9.8 铝灰渣收集、运输、储存和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设立事故警戒线,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应急处理。
10、日常运营管理
10.1 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保证铝灰渣处理处置活动,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0.2 铝灰渣贮存设施、容器、包装物应按照HJ 1276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地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区域标志、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
10.3 铝灰渣的利用、处置或免予利用作业应按照HJ 1259的要求建立记录簿,如实记录其种类、数量、性质、生成过程、流向、贮存、便利性等。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信息,并备案省级危险废物情况。在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经营记录簿、管理计划数据一致。
10.4 铝灰渣原料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袋破损、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筛分废渣、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除氟污泥和结晶盐、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袋烟、杂铝自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铸造回收金属铝、烟气处理产生的环保灰、造渣过程产生的铝灰渣,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仍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产品,均属于危险废物。并按照HJ 2025等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及时保存台账记录,规范储存、转移或自用。
10.5鼓励建立铝灰渣处理处置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铝灰渣利用处置单位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来厂分析、储存、生产、产品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交货、运输、交接等,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在铝灰渣的入库、储存、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符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相关管理要求。
10.6 应按照HJ 2042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有应急演练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应存档并备份。
10.7 应按照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季度业务报告,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处置产品的危险特性进行抽样检测。
10.8 应按照HJ 819、HJ 1250、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对水、气污染物、噪声、影响进行自行监测。关于周边环境质量。按照HJ 1209规定的要求和频次,开展企业内部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10.9 铝灰、渣火处理设施及利用过程产生的烟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颗粒物、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在线监测。 GB 18484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的主管部门符合联网要求,利用电子显示屏向社会进行动态公告。
10.10相关信息,例如使用和处置铝灰和炉渣,环境监测结果,产品的利用和处置,应定期在工厂区域的信息列或官方网站上披露。企业的年度环境管理信息应每年定期向公众发布。
11。及时修订
实施本文档后,可以及时将其与有关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全面利用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及时修订。
数据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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