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从十二年到无罪——曾庆福案辩护笔记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我为当事人重获自由而欢呼。我始终相信,即使现在还没有伸张正义,正义迟早会到来。更重要的是,我始终相信,荒凉与无助孕育着正义。光明……曾庆福一家人追寻正义的旅程终于结束了。
作者|李耀辉
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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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词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迟到。
——[美]休内特
昌黎县,意为“黎蜀繁荣”,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下辖的一个县。亦称揭阳。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县。历史上有九位皇帝曾到访碣石,大英雄曹操曾在此写下“登碣石东观海”的名诗,使昌黎碣石名声远播。昌黎被誉为“干红葡萄酒之乡”和“中国第一瓶干红葡萄酒”的诞生地。
昌黎的另一张名片是安丰、红星钢铁。钢铁产业是昌黎县的经济支柱产业。培育了安丰钢铁、红星钢铁等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从原材料供应到废铁回收的钢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我的委托人曾庆福是昌黎人。他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学历不高,但有商业头脑,处事冷静,说话必须诚实。从事废铁采购业务。由于县内两大钢厂对废铁的持续需求,给从事废铁采购的曾庆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离水近,先到先得,找到工作了。也算是一条致富之路,但好景不长。因伙同他人收购废铁,被冤枉诈骗。
此案历时三年半多。昌黎法院因诈骗罪一审12年。二审发回重审,改为11年。最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尘埃落定。受了近四年的委屈,曾庆福终于等到了这一天。罕见的无罪判决终于揭晓。
2019年8月,曾庆福与受害人曾某良达成口头协议。曾某良负责投资,曾庆福负责收购废钢卖给铁厂。具体操作是,曾庆福购买废铁,并提供废铁运输的车辆信息、称重订单、运输单价。收据开给曾某良后,曾某良将购买废铁的钱转给曾庆福。曾庆福收到铁厂货款后,向曾某良偿还了本金和每吨10元的固定利息。
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12月7日,曾庆福均能按照约定向曾某良返还款项并支付佣金。曾庆福于12月10日、11日、22日、29日、31日陆续收到款项。曾某良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曾庆福返还欠款。公诉机关指控称,12月10日至11日,曾庆福为曾某良出示了34张假收据,曾某良向曾庆福转账。经审计发现,诈骗金额为人民币元。
此外,2019年5月起,曾庆福又与李某、曹某、张某英合作收购废铁。曾庆福负责收购废铁,李、张等人负责投资并收取佣金。曹、李提供资金的方式是,曾庆福将沉阳采购废钢的重量清单、该批货物的车牌号、废钢单价等信息发给李某。曹某、曹某通过李某将购买废钢所需资金转给齐国,然后齐国支付货款。曾庆福将采购的废钢交给红星钢厂。红星钢厂将货款支付给曹某或张某,然后曹某将每吨废钢10元或20元的利润支付给曾庆福。致曾庆福。
01
法院移送犯罪线索
2020年3月10日,曾某亮就曾庆福、齐某、陈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昌黎县法院静安法院审理中认为,曾庆福、陈某、齐某涉嫌合同纠纷。针对诈骗罪,制作了《物资移交清单》和《犯罪线索移交函》,还形成了专门的《调查报告》。法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案卷材料,最终公安机关得以立案侦查。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并审理案件时是否回避,但从回避制度的法律角度以及消除公众猜疑、使法官摆脱道德困境的角度来看,很难法院审理此案。不中立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违反回避制度。
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本质上是管辖权变更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这里说的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整体回避案件的情况。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在“管辖”一章中对法院的整体回避进行了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昌黎法院审理,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曾庆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另外两名被告人陈某、齐某分别被判处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02
二审介入
曾庆福、另一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齐某一审不认罪,未上诉,原因不明。
2022年2月,我因口罩事件在家隔离。有朋友问我,有一个二审刑事案件。很快,我就联系上了曾庆福的姐姐,让她把判决书发给我。约好见面后,他姐姐果断委托我代理此案。
一审判决引用的证据比较详细,控辩双方的意见也都列出来,有一定的合理性。读完判决书后,我比较确定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案子是一般民事案件。纠纷中,曾庆福与曾某亮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名为合作实则借贷的关系。其次,曾庆福当事人看不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清楚涉嫌的200万余元钱款去向。 《审计报告》也没有解释这笔钱的去向。
此外,我还敏锐地发现了重大程序违规问题。同院民事法庭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那么刑事法院审理此案时,是否需要整体回避呢?
03
一审法院既是“报告者”又是“法官”
同院民事法庭移送刑事线索,再由刑事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这样一来,法院就相当于既是报道者又是法官,相当于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情况很常见。例如,拒绝执行判决或者认定犯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是法官的法律义务。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导致昌黎法院失去了基本的中立性,并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试想一下,如果法院自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就会听从法院的指示。建议立案,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预计会做出与犯罪线索书和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相悖的判决。法院怎么敢打自己耳光?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是一个违背人性的苛刻要求。因此,昌黎法院应集体撤回,即变更管辖。
04
审理民事案件和参与刑事案件讨论决定的法官应当回避
我还注意到,本案的民事审判法官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他认为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事实涉嫌诈骗。该法官所在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时,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有罪。老百姓懂得处世之道,“身在瓜田不穿鞋,身在梅下不梳妆”。那么作为法官,难道不应该懂得避嫌吗?
法官的中立性需要通过回避和变更管辖制度来保证。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不(自行)回避的,违反回避制度,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如果原告本人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成为辩护人。”
——拉德布鲁赫【德国】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环境下,如果法院本身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然后自行审理刑事案件,并允许本院任何一名法官主持审判,那就是无法保持中立。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也很难具有可信度。
因此,当法院既是“报告者”又是法官时,就无法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法院应当整体回避,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从立法角度看,《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法院整体回避。任何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如果整体成员都具备回避条件,那么整体自然应该回避,而且在程序上是可操作的。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
05
说是合作,其实是贷款。
尽管曾庆福与曾某良达成了口头投资合作协议,但双方实际关系是借贷关系。由于合作是基于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而借贷实际上是投入资金并获得固定利息等固定收益,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根据双方口头协议,曾某良只需提供资金,并在废钢收购的基础上获得每吨10元的固定利润。他不承担损失的风险。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合作行为,应共同承担盈亏。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称为合作,但实际上是贷款。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06
奇怪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发现,曾庆福指使同案被告陈某伪造文件。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过,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还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目前还无法解释。案发前,曾庆福在沉阳因涉嫌醉酒驾驶,被看守所关押7天。拘留期间为12月11日至18日。曾庆福在拘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
在这段时间的拘留期间,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 12月12日,曾庆福的微信电话占线,无人接听。 12月15日,曾庆福在微信上给陈某发语音信息。 15日,得到曾庆福的回复。曾庆福否认与陈有任何关系。我微信联系他,发现手机在陈某手里。原审检察官在法庭上询问陈某的情况,陈某无法解释。
我之前办理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怪事。案件中有一份奇怪的转会记录。被告人于2018年12月12日被捕,手机被扣押。但12月13日和12月14日发生两次微信转账,对方账号均被检察院指向。卖家,我对此进行质证后,审判长请检察官作出回应。他表示,他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向法庭下的“专家”询问,专家表示微信有预约转账功能。然而,被告并不知道预定的转移是什么。预定的移送功能也是24小时不间断,因此对于12月14日是谁进行的移送没有合理的解释,案件被发回重审。
07
检察官声称他没有考虑这笔钱的去向,但表示这不是我们举证的目的。
在本案中,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检察院却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去向。在诈骗案件中,钱的去向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检察官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令人瞠目结舌。庭审中,审判长询问检察官:“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骗款去向?”检察官回答:“我们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这不是我们举证的目的。”
三审后,法院要求公诉方补充涉案款项去向的证据,即被告人如何使用或挥霍所得的200万元以上,以及其目的的证据。各被告的非法占有。遗憾的是,公诉机关对此置之不理,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补充证据。 《审计报告》也没有解释这笔钱的去向。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无法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该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官很难将自己的过错排除在他人的过错之外,所以他本能地帮忙掩盖了这个错误。
法院认为,“被害人丧失了对涉案财产的占有,被告人取得了对涉案财产的控制权。因此,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我对此持反对意见。法院认定受害人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废钢回收后去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客观归罪的表现。判断主观非法占有是否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在没有非法实际控制、占有的情况下,意图将财物从相对人手中夺走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占有的意图。或者对方的财产被非法占有,作为使用、获利、处置的表现。
08
出现在二审中
我介入二审辩护后,立即前往中院审查案件,与审判长进行了简短沟通,并提交了二审申请。我还首次前往昌黎县看守所会见曾庆福,了解案件情况,解决我对案件的疑虑。提出了一些疑点,确定了二审的诉讼目标和策略。回来后,我把所有重要的事情都放在一边,很快就形成了庭前辩护意见。我还收集了一些新的证据。
主要提出了违反回避制度、严重违反程序程序、定性错误、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定罪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审计错误、民事诈骗与合同诈骗混淆、证据不足等问题。整个案件,表面上是无辜的。观点看法。
不久后,二审法院将案卷移送市检察院,二审即将开庭。我两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由于市检察院已经审查过案卷,所以我建议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作出更正。因为在刑事诉讼二审过程中,检察院具有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提出纠正意见的职能。市检察院检察官也非常重视我的意见,表示会与市中院进行沟通。
经过六个多月的漫长书面庭审,我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辩护意见,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后来法院通知我不再开庭审理。我说这个案子问题很大,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事实证明,还是有必要开庭审理。法官表示,即使没有开庭审理,该案也可能发回重审。判决前不能透露结果。我还是坚持让法官亲自听取律师的意见。最终,法官决定通过视频方式听取律师意见。我希望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评论。结论已经得出,但仍需认真对待。
由于秦皇岛疫情沉寂,一个月后收到再审裁定书。
09
再审开始
防控放松后出差,心情轻松了,成本降低了,效率提高了。该案发回重审。我专程来到昌黎,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见到法官后,我觉得法官很公正,也很有礼貌。说实话,法官把我带到了办公室。他告诉我,本案故意非法持有证据不足,已将案件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他还表示,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额外证据,他们就会败诉。我还提出了处理此案的方案,没想到他听后表示支持。
我抓住了法官的焦点,然后把辩护的重点放在了检察院身上,于是我就去检察院尝试撤案。再审检察官换了,应该是件好事。然而,当她第一次与新检察官沟通时,她仍然坚持自己有罪,结果是“不高兴”。
开庭那天早上洗澡换衣服后,我想起昨晚的梦,在跑步比赛中遥遥领先。没想到,当我到达终点时,裁判告诉我,我是第27名。当我准备抗议时,我得知前30名的人不会被起诉。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答复。
2023年5月30日,昌黎县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因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审过程中,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但现有证据体系没有改变。不仅无法认定曾庆福有罪,而且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无罪。
开庭前,我们申请了鉴定人出庭。对于补贴费用、鉴定人出庭标准等问题,我们多次协商。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够出庭,申请人最终付款了。庭审过程中,我就评估报告向评估师提出了近一个小时的问题。河北省司法厅2021年6月1日发文称,“四外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已取消。该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务会计评估资质。该评估师涉嫌在不同办公室执业。评估师还认为,评估结论不能认定为舞弊。还问了金额。没有原价和秤的副本,我们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评估报告将无效。曾庆福还质问评估师:这个算不出来,那个算不出来,(评估报告)不算什么。
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毫无疑问地看到他在主持正义。本案与那些“走走过场”的法庭审理不同。实现了庭审的实质性和庭前沟通。而且在这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都能够感受到审判长是一位公平、公正、审慎、认真的好法官。经验表明,案件要想取得理想的结果,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表现令人失望。她一直声称被告人曾庆福是骗子。这声音太刺耳了,让我心里一股能量涌动,想要立刻打断她。当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首先指出了检察官必须纠正的错误倾向。
最严重的是,他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无缘无故地给曾庆福贴上“骗子”的标签,违反了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和无罪推定原则。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观公正义务。与打击犯罪相比,更要保证正确判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可以说,这一使命是刑事诉讼最崇高、最高的价值。如果我们以仇恨邪恶的态度打击犯罪,越是正义,后果就越可能越严重,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在休庭期间,一位陪审员向我询问我的联系方式。也许我的看法影响了她的判断。法庭调查持续了两天。原定为期两天的审判并未完成,将于6月29日继续进行。
法庭辩论于6月29日上午开始,我主要围绕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了40分钟的辩护。曾庆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在指控之前,受害人支付的所有钱都已投资于商业活动。案发过程中,曾庆福一行人给受害人寄去的钱财更是更多……
曾庆福在最后陈述中出人意料地提到,受害人曾某良今天上午给看守所打电话,要求曾庆福偿还20万元,并开具欠条。他还表示,他知道这笔钱还没有到达曾庆福手中。检察官惊讶地看着,审判长要求辩护人核实清楚,达成一致后,提交法庭,然后再举行听证会。
再审又持续了一年,刑期减为11年。由于某种原因,一年的时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我猜一审法官是有罪的,不愿意判他有罪,所以为重审浪费的一年减刑一年。曾庆福三人都获得了多年的补偿。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10
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我提交了听证申请。不久后,二审法院将案卷移送市检察院。法官在电话里明确告知我,该案将进行二审,如果有新的证据,会提前提交。
二审开庭前,市督察热情接待了我,充分保证了律师对案件的审查,并认真听取了我的口头意见。检察院正常审查时间为1个月。截止期限过后,我联系了检察官,检察官说已经延长了,需要一些时间来调查一些问题。
2024年4月9日,本案二审在秦皇岛市中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少年法庭的三位首席法官齐聚一堂,组成合议庭。去年11月,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正式更名为“少年法庭”。冯法官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冯局长表示,这是他在少年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对于每一起案件,医院都要求院领导带头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我和曾庆福坚持无罪抗辩,无奈只能得到无罪结果。庭审过程中,我欣喜地看到出庭的检察官如此客观、公正,这是难得的。当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书时,书记员将检察官的论点输入电脑。辩护台上的电脑,一切都一目了然。这简直令人难以置信。犯罪的节奏,很难想象是检察官办公室的意见。
二审无罪判决书首页和末页
例如,认为曾庆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言下之意是,故意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接下来我们谈谈三名被告人辩护的合理性。例如,他们提到废钢回收后去处,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投资合作关系,且期间资金正常收取。其中还提到,曾庆福对第二申诉人表示,宁愿多写单,也不愿欠王某(被害人)钱等。这一点证实,可能是暂时挪用或挪用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被害人王某的钱。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也相信我的曾庆福没有任何逃跑的行为,他告诉第二检察官他可以向王某收钱,他确实收了钱。总体来说,曾庆福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最后指出了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其他人是否拥有债权等一系列事实也没有查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当我在第二轮辩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我不禁感谢检察官提出的相对客观、公正的意见。检察官所表达的意见实际上代表了无罪意见。原始判决中的基本事实无法确定,无法定罪的基本证据,法律理解严重违反了真相,基本的法律特征是错误的,法律申请是错误的。判断无法承受社会的审查和历史考验。这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评论发现判决中有错误。法院应因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而更改被告Zeng 的判决,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及时修改针对被告Zeng 的强制性措施。
相比之下,第一案的检察官在法庭辩论中发表了长期的起诉意见,在其中他至少提到被告是骗子的五次。太苛刻了,我感到内心的精力激增,想立即打断她。说话。当我轮到我表达我的辩护意见时,我首先指出了检察官的错误倾向,必须纠正。
Zeng 在他的最后声明中说:“我将在七年多的时间内被释放。总会有推理的余地。如果我被判有罪,我将在上诉之路上下地狱。”
休会后,我与主席法官进行了更好的沟通。冯法官对我说,我将仔细听取您律师的意见。您知道,我仍在笔记本中记录下来,并指出我不会没有良心做出判断。听我说。这有点令人感动,将在试用报告中尽快进行讨论。如果没有公正,诚实和负责任的案例处理人员,就无法实现公平的案例,因此无法实现,因此我们有信心此案例将取得最好和理想的结果。
在我与法官进行沟通时,在第二次审判的判决之前,她说下一步将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安排。因此,我通过轻微的调整将其打印出来,并将其邮寄给审判委员会的每个成员,为每个审判委员会的每个成员提供一份副本。几天后,事实证明,审查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给我回电,说他想信任法院。
2024年6月27日下午,我从申州拘留中心出来,在我的电话上看到Zeng 的母亲和他的姐姐的电话。我回了电话。 Zeng 的姐姐说,法院告诉家人第二天上午10点去拘留中心。捡起这个人,我们不确定这是无罪释放的,所以我迫不及待地想在二法院确认这一点。当我得知二判决更改为无罪的那一刻,我在车上开车并打“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防进程的起伏中,我为客户欢呼以恢复他的自由。我一直认为,即使现在没有正义,正义也会迟早出现。 Zeng 的家庭追求正义的痛苦之旅终于结束了。更重要的是,我一直相信我坚信,通往无罪之路的荒凉和无助必须繁殖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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