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1.企业设立及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具备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建设废钢加工配送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边人口、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选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加工厂和配送企业。上述区域内已投入生产经营的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合法搬迁、改建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
(三)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供应政策,遵守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用地标准。
2、规模、技术及装备
(一)新建普碳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废钢年加工能力须达到15万吨以上;改扩建普碳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废钢年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不锈钢和其他废特殊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二)新建碳钢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硬化场地不少于1.5万平方米;改扩建碳钢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房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硬化场地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废不锈钢等废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2015年)。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包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放射性监测仪器、电子秤和非钢夹杂物分类设备等。废不锈钢和其他废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备除尘、污水处理、噪声治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及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逐步淘汰鳄鱼剪毛机。
3.产品质量
(一)废钢产品必须符合废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企业。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小于30千瓦时/吨废钢,新鲜水耗小于0.2吨/吨废钢。
(二)对废钢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炉渣、机油、汽油、氟利昂、蓄电池等应有适当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处置措施,并做到规范流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经主管天元二手物资公司审查同意,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二)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和相关制度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取得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具备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及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应具备废油回收、贮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具备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龙门剪、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检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相应岗位技能证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废钢行业准入政策,对作业环境进行粉尘、噪声等有效控制治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废钢行业准入政策,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在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天元二手物资同意。
上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应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将准入条件作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审批的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落实准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的分配机制建立等提供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废钢加工行业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满足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天元二手材料公司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推进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1.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政策等若发生修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天元二手物资2012年9月28日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天元二手物资公告2012年第47号)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天元二手物资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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