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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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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务发票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2-06-28 10:29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您关于“汇民意、惠民生”活动中废金属回收企业税收发票问题的建议收到,经研究处理,现答复如下:

1、关于简化计税和抵扣问题。为解决废钢加工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税负过高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购入的再生资源时,可选择简化计税方式,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纳税人可选择缴纳3%的增值税,与政策出台前废钢加工回收行业10%的税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税款不再从进项税中抵扣。因此,不存在企业反映“适用简化计税的废钢回收企业因无法抵扣税款导致税负增加”的新问题。

2、发票开具规定。根据废钢回收企业收购废钢来源不同,现行税收制度已有明确安排:一方面,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废旧材料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所得税,可在税前抵扣;另一方面,购买自然人使用的废钢产品,由于自然人享受免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对于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支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及内部凭证抵扣。因此,如果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积极索要发票,回收行业不开具发票、取得进项发票、税前抵扣的问题应该不会特别突出。

三、关于发票获取的建议。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电子发票逐步推广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发票开具越来越便捷,有利于规范经营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政策障碍。建议废钢回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履行发票获取义务。对于行业内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税务机关责令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配合税务机关净化税收环境。同时也充分利用和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促进市场自我完善。

四、限票、停票等管理措施说明。发票开具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我省主管税务机关一直支持纳税人申领发票,保障其供应。存在因无法取得合规费用凭证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不缴纳风险等涉税风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限制开具发票,企业整改后可正常取得发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非常感谢大家的建议,我们会进一步加强研究,落实好新的财税政策,促进我省废金属回收产业合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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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刘传新: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6号提案《关于解决回收企业税收发票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收到,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弃物供应商”的认定

自然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天元二手物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是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和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废品供应商”向回收企业提供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如“废品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并督促“废品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恢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废止购置发票的使用,但随着发票种类的规范化、简化,购置业务已纳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关于税务机关升级版征管办法的通知》(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发布,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购置发票的,系统自动在发票左上角打印“购置”字样。因此,购置再生资源业务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收款人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印有“购置”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新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炼钢炉料,可享受退还30%增值税的政策。所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五、关于回收企业以自制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扣除数额。因此,企业成本费用计算的依据是取得的相关扣除凭证。《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该费用可凭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型零星经营的个人,该费用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在税前扣除。 或者以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收据上应写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口业务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六、关于回收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成本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纳税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不再核定征收。回收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符合规定的条件。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能力不足,则应通过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

谢谢大家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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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于《关于制定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结合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1.关于“允许开具收购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问题

1. 现行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税收政策及规定

分析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及各类废弃物处理;三是居民处置的低值易耗品、废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四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针对物资购销,我们整理了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1. 废旧物资销售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为免税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服务)的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征收方式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条] 2、2009(9号)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所谓二手物品,是指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物品(包括二手汽车、二手摩托车、二手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销售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外,其他市场主体销售各类废弃物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废旧物资收购税收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资等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支出凭证;购买者向自然人购买废旧物资时,可以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

3.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外收取经营活动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用货物,对于适用简易增值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物,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持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税后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在废旧物资买卖中,一般都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即使销售方是自然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回应

方案中对“允许开具收购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的意见如下:

1.园区企业向固定经营性纳税人收购再生资源时,可以使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否则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2、园区企业向废旧物资经营者收购再生资源时,可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未收到发票,可向税务局申请代为开具发票。

3. 直接从自然人处购买再生资源,可以开具购货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自然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会增加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也不利于园区企业及时办理免税手续。园区企业在取得发票的基础上,按照无税收流失风险的原则,可以向自然人购买旧物品,开具购货发票作为成本支出凭证。

二、关于“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回收加工、生产和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地方留成政策”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税率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目前,园区内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天元二手物资、天元二手物资等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退税政策,2018年已退税441.88万元。部分企业如天元二手物资、天元二手物资等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业务。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如废钢)未实际加工再利用或者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条件的,因此不可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3.关于“为加大地方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议参考国家增值税地方留成50%、返还40%(自治区留成20%、返还15%,县市留成30%、返还25%)返还政策,或通过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同比例奖励和补贴,全力支持依法纳税企业加快发展。”

按照2000年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征退政策的有关规定,作为税收减免形式的税收征退政策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征退政策。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领域,原则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确需通过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支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按照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要切实规范各项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针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支列支、财政奖励或补助、代发或给予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减免​​的,坚决取消。

鉴于上述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明确,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回收加工、生产和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得以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资金形式同比例给予奖励和补助。

四、相关建议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实施,法律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可以发挥我们地区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争取自治区政府对园区企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份额减免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助力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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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英蓉:

您关于“完善纳税服务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8月3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票管理,降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及发票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取消了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今年以来我局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工作,推动我市回收行业复工复产,2020年4月份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全市税务系统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行专题调研,并积极向省税务局反映我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出相关建议。

在此基础上,该市税务系统对废旧回收企业进行一对一宣传讲解废旧回收经营政策,并协助废旧回收企业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取消后面临的成本单证支持问题,确保企业平稳有序转型。

一是指导企业完善财务制度,依法依规向废旧物资销售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是鼓励废旧物资销售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向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积极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政策按1%的税率征收。

三是积极推行电子税务局应用,鼓励个人销售旧物品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免税发票。

四是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型零星经营的个人销售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可凭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纳税抵扣凭证。

五是积极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方便销售废旧物资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开具发票或代为申请开具发票。

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废物利用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三项服务”工作,确保我市废物利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税务局

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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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春会员:

近日,收到我局独立办理的提案《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影响及建议》(市政协第十四次会议第1号),对提案中提出的涉税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处理有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购入的再生资源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的,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关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已实施,扩大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减轻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负,对防范行业税收风险、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也起到积极作用。

1.关于为回收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采购发票仅供纳税人采购农产品时使用,回收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该项支出凭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经营的个人的,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其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收据应陈述付款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和ID,支出项目,收据的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

II。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和费用支持政策,我们的局将确保新的税收和费用支持政策扎根于: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增值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对销售税率进行3%的税收率。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将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以每年12月31日的税率缴纳12.5%,并以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年度应税收入的一部分,不超过300万元的收入,将税率降低到25%,并在25%中征收25%。

II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包括法律,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省级和亚地区的税收部门的税收范围的税收范围的税收范围,除非中央政府明确授权,否则基本的税收制度将由我们的税收范围进行。向国家税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相关的建议。

为了支持社会和经济发展,税务部将宣传并提供有关与全面资源利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优先政策,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实施税收和费用优先政策,而不必妥协,并不断优化税收业务环境,并帮助全面的资源利用行业发展。

我正在写信回复你。

税收局税收局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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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收到了您关于“解决行业痛点和促进湖北可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建议,现在回答相关情况如下:

1.有关“继续发行发票以购买废物和用过的材料的发票”的建议”

提案中提到的问题是,在从消费者那里购买废物时,回收资源无法获得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申请自行税收的发票,以申请有效的税收。 for small-scale such as or units, the sales does not RMB 100,000 (in RMB If the tax is one and the sales do not RMB 300,000, the tax payer will enjoy the VAT .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serve , our has the to speed up and the of . First, we with the and it to issue and taxes on our , of the wide range of to with and high- . , we the of “ , tax , self-”. In 2016, the " " was first in the , with the of " at home". At , it takes no more than 1 for an to an and 电子发票。

建议将浪费材料的购买发票继续发行,允许废物铅酸的材料(例如,在购买发票中征收税收),以征收增值税。购买废物材料并自行扣除税收,首先,它在上游链接中宽恕税收,其次是根据法律征收税收在发票中,您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款。 根据国家税收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收),如果企业在中国领土内产生的支出项目是值税的应税项目,而另一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人,则使用税收征收税率(包括纳税人)如果另一方是根据法律或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运营的个人申请税收注册的实体,则使用税务机构或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来扣除其费用。

II。

, the State of the " of the State of on VAT and Other " ( of the State of No. 33 of 2019), that from 1, 2020, small-scale VAT ( for other ) who have VAT- and need to issue VAT , they can use the VAT to issue them . This the of being to as in the . The issue of value-added tax by has and the .

ii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和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法律授权根据法律进行规定,则应根据法律进行规定,将法律规定予以规定。为了在下一步中进行全面的资源利用。

感谢您的关注和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收湖北省税收局

2020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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