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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简易计税与抵扣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务发票问题的函

您关于“汇民意、惠民生”活动中废金属回收企业税收发票问题的建议收到,经研究处理,现答复如下:

1.关于简易计税和抵扣问题。为解决废钢加工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税负过高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购入的再生资源时,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该规定,纳税人可选择3%的增值税负担,相比该政策出台前废钢加工回收行业维持的10%以上的税负水平,已经大幅降低,减负效果显著。同时废钢回收渠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简易计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并不存在企业反映的“简易纳税方式的废钢回收企业因无法抵扣而增加税负的新问题”。

2.开具发票的制度规定。针对废钢回收企业来源不同,现行税收制度有明确的安排:一方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材料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前抵扣;另一方面,向自然人收购自然人使用的废钢产品时,因自然人享受免税优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如果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经营的个人废钢回收渠道,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因此,如果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积极索要发票,回收行业不开具发票、取得进项发票、税前抵扣的问题应该不会十分突出。

3、关于发票获取的建议。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随着电子发票的逐步推广,发票开具越来越便捷,对规范经营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政策障碍。建议废钢回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履行发票获取义务。对于行业内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税务机关将责令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配合税务机关净化税收环境。 同时,充分发挥和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促进市场自我完善。

四、限票、停票等管理措施说明。发票开具是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我省主管税务机关一直支持纳税人申领发票,保障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存在因无法取得合规费用凭证而产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等涉税风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对其发票进行限供,企业整改后可正常使用发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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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非常感谢大家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落实好新的财税政策,促进我省废金属回收产业合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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