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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优惠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综合依托资源的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利润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发布了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废钢。收费产品将实行征收后即刻退税30%的新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

由于废旧钢铁回收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销售发票,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来,该行业一直受到税收优惠新政策的支持。早在2001年,就采用了先收后利的新政策;自财税(2001))78号文发布至2008年,对废铝回收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对废铝收购免征增值税. 钢铁企业预计抵扣10%的销项税;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2009年和2010年对废铝加工企业70%和50%先征后退的新政策;2011年废钢行业准入政策,行业' 取消增值税优惠,全额缴纳增值税。为此,直到2015年《通知》发布,新的优惠政策何时出台仍是废钢相关行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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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在环保、技术等方面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与目前废铝加工企业的数量相比,该行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普遍,但实际上是一种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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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加工行业的财税监管不仅涉及企业利益,开具税务发票也屡见不鲜。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将财税78号废铝加工企业的退税比例提高到50%,以解决税收失衡造成的税收萧条问题。有的省市通过财政支持,将增值税地方部分退还给企业,有的地区全额退还地方准备金,直接导致税收洼地的产生。税收萧条的存在导致异地开票猖獗,国内税源流失,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加剧了行业发展的不平衡。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日,针对当前废铝加工行业利润转移新政限制较多、执行不力的现状,全联冶金协会、中国废钢应用商会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开始牵头编制废铝加工企业。借助产品增值税新政策,有望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平等、有序发展,让新政策落地生根废钢行业准入政策,实现普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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